掃碼點餐、電商購物、使用APP……個人資訊保護應更規範 共建共治共用良好數字生態

發佈時間: 2021-10-27 09:11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喻思南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我國網民規模龐大,網際網路應用場景豐富,帶來諸多便利。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的深入,從手機APP到深度偽造技術、智慧互聯設備,個人資訊保護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數字經濟發展必須直面的課題。

11月1日起,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本版今起推出系列策劃“關注個人資訊保護”,聚焦個人資訊保護現狀,探討如何共同築牢安全邊界、共建共治共用良好數字生態。

——編 者

安裝手電筒程式,要提供地理位置資訊;下載文字編輯APP,需獲取通訊錄許可權;走進售樓處,在毫不知情時,人臉資訊可能被記錄……大數據時代,人們享受著數據帶來的便利,也被一些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的行為所困擾。

不久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難以拒絕的“同意”

不授權就無法使用,許可權與APP功能需求並不匹配

在調查了數十萬款APP後,中國人民大學一個團隊研究發現,APP的各類許可權有30多個,但很多許可權跟APP實現功能的需求並不匹配。

APP要求這麼多許可權有何用?如果仔細查看用戶隱私協議條款,幾乎無一例外提及,將對收集的部分資訊進行商業利用,例如推送個性化的資訊、廣告等,這也是個人資訊潛在的商業價值。

擔心資訊被違規使用,在安裝一些APP時,北京市朝陽區的王先生曾想拒絕某些授權,可他發現,不同意授權,就無法使用。“一旦授權,我的個人資訊去了哪兒?”王先生很困惑。同時,許可權申請的文字大多冗長複雜。曾有人統計,APP通行的隱私條款內容大多在1萬字以上。閱讀等待時間過後,許多人來不及細看,就會直接點“同意”。

一位開發者表示,獲取許可權後,後臺甚至能夠判斷數據背後的人做什麼工作、常去哪。保護虛擬空間數據化的“我們”,通常依靠收集方自律。然而,倘若某些企業安全“防護墻”不結實,就可能造成資訊洩露。更大的風險是,一些數據收集方甚至會做起數據交換的“生意”,幾經轉手,數據可能被非法利用。

近些年,有媒體曝出在網路平臺明碼標價販賣個人資訊的事件。比如,一則17萬條“人臉數據”被公開售賣的新聞,就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利用資訊分析個人特徵,為用戶精準畫像,有利於提升消費體驗,但也會産生“大數據殺熟”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復旦大學一項關於網約車的研究發現,某一品牌手機用戶更容易被舒適型車輛司機接單,這一比例遠高於其他品牌手機用戶。也有網友反映,同一時段與朋友在網上瀏覽同樣品牌的相同商品,價格存在不小的差異。

此外,隨著數據內涵的擴大,人臉資訊、健康資訊、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也越來越多被收集,這些資訊因與隱私密切相關,比較敏感。專家表示,收集、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規範應當更加嚴格。

“告知—同意”是核心規則

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為了提高體驗,完善産品,一些APP必然要求獲得許可權,用數據來服務消費者。”安全專家、綠盟科技集團副總裁曹嘉説,由於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場景往往比較複雜,數據收集、使用範圍的邊界並不清晰。

圍繞規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保障個人資訊權益,個人資訊保護法構建了“告知—同意”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專家表示,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同時,對於人們反映強烈的所有授權、強制同意等問題,個人資訊保護法特別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敏感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或公開個人資訊、跨境轉移個人資訊等環節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明確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産品或者服務,並賦予個人撤回同意的權利,在個人撤回同意後,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資訊。

近年來,我國在規範個人資訊收集使用上做了一系列積極探索。針對公眾反映突出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問題,2019年開始,中央網信辦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持續開展了專項治理行動。統籌制定APP個人資訊保護系列規範,先後發佈了《資訊安全技術個人資訊安全規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行為認定方法》《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明確個人資訊收集、存儲、使用、共用、轉讓、公開披露等行為規範,界定了6類31種個人資訊收集使用違法違規情形,明確了39類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資訊範圍。比如,地圖導航類應用,必要個人資訊包括位置資訊、出發地、到達地。超出部分則屬於違法違規範圍。

針對“大數據殺熟”,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個人資訊保護法將生物識別、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資訊列為敏感個人資訊。該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資訊,同時應事前進行影響評估,並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權益和身心健康,個人資訊保護法特別將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確定為敏感個人資訊予以嚴格保護。獲取這類資訊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並應當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現實中,保護個人資訊可能比想像中複雜。“個人資訊與非個人資訊的界限並非如想像的那樣清晰。收集行為是否合法等,也就不那麼容易判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曉東説。

比如,個性化推薦、用戶畫像等收集的數據屬於個人資訊嗎?通常,企業在收集了用戶瀏覽網頁、搜索記錄等資訊後,會將此類資訊做匿名化處理。丁曉東表示,這些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是否屬於個人資訊,是否納入個人資訊的範疇來管理,學界尚無定論。此外,個人資訊的範圍因時代而改變,針對不同的個人資訊的類型,應該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保護利用的平衡

保護個人資訊與數字經濟發展並不對立

保護個人資訊,現實監管的難點還在於,如何找到數據保護和合理利用之間的平衡點。

截至2020年底,中國網民規模為9.89億人。龐大的網民數量是發展數字經濟的基石,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的重要驅動力。不過,保護個人資訊與數字經濟發展並不對立。專家認為,關鍵在於以保護個人權益和促進資訊合理流通為準繩,找到資訊利用和安全的平衡點。

在數字經濟領域,我國的一些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正視個人資訊保護的多元化訴求,找到解好隱私難題的最大公約數,我們嘗試探索一條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的數據隱私保護路徑。”曹嘉説。

個人資訊保護是系統工程。過去,保護個人資訊的規則制度散見於許多單行法律中。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個人資訊保護法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確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資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專家表示,維護、保障好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群眾在數字經濟發展中享受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專家提醒,當前,APP的功能設計複雜,用戶也養成了使用習慣,即便界定了應用的基本功能和收集的必要個人資訊範圍,實際上仍可能出現採集、使用的數據超出規定範圍的情況。

針對現實中資訊倒賣、違背承諾等違法行為,丁曉東認為,有必要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法律震懾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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