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開這些坑與險,別讓“養老”變“傷老”

發佈時間: 2021-10-27 07:22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宋霞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伴隨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重視。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難免會與子女、伴侶發生糾紛矛盾,此時他們該如何處理?不少人退休後鍾愛旅遊,或為健康迷上保健品,在此過程中又該如何防範隱藏的陷阱?

坑老篇

案例一

養老機構照顧不週 老人如廁摔成七級傷殘

目前選擇養老機構養老越來越成為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種方式。但是,部分養老機構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務過程不透明、遇緊急情況施救延遲等突出問題,養老不成反變“傷老”。

2020年10月29日下午,王某在養老院如廁時不慎摔倒在地。淩晨養老院通知王某的家屬。隨後王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王某傷情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後經鑒定,王某受傷構成七級傷殘。王某將養老院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養老院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養老院應按合同約定為王某提供服務,合同約定對王某護理等級為專護,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提供專護的具體服務內容。根據養老院登記表記載,養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時身體狀況,如廁需要幫助。現養老院護理不當導致王某摔倒,應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養老院承擔60%的責任並賠償王某相關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法官説法

朝陽法院王四營人民法庭法官雲凝介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應建立老年人健康狀況入院評估制度。但在實踐中,養老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針對老年人個體差異情況的入院評估,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有針對性的服務內容。這也導致養老院是否應該提供如喂飯、協助運動、夜間看護、配藥等具體服務,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加以約定。另外,我們梳理該類典型案件還發現,部分養老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區域監控錄影不能做到全覆蓋,護理人員存在事後補簽查房和用藥記錄,缺乏一對一護理的交接班記錄等。還有部分養老機構遇緊急情況施救不當或存在延遲,因被看護老人身體基礎普遍較差,如果延誤救治或施救方式不當,造成最終損害後果往往更為嚴重。在此,我們提醒老年人及家屬,選擇養老機構之前一定充分了解養老機構相關資質、軟硬體水準、市場口碑。如果有必要,還要根據老年人特殊身體情況,把要求養老院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作為補充條款添加到格式合同當中。

案例二

老人輕信保健品 3個月後呼吸衰竭

保健品與藥品之間存在著清晰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虛假宣傳,故意誇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諾可以替代治療效果。誘騙老年人高額購買保健品,最終不僅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貽誤治療最佳時機。

2019年2月份,柳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不全及其他老年慢性病待查。吳某得知柳某病情後介紹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併為柳某寫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諾一個週期就能見效。柳某累計從吳某處購買保健品6萬餘元。2019年5月份,柳某自覺病情加重,遂由家屬陪同到醫院治療,診斷為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腫、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謝性腦病、低鈉血症,並收入院治療。

隨後,柳某將吳某訴至法院。法院查明吳某係某保健品經銷商,柳某與吳某微信聊天記錄中吳某多次詢問柳某身體狀況並推薦柳某按要求服用相關保健品。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明知産品不具有藥理作用情況下仍向柳某作虛假宣傳,致使柳某誤信後購買産品,最後判決吳某按三倍數額向柳某賠償。

法官説法

雲凝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礎性疾病,往往更為關注自身健康,這也給不良商家和個人提供了牟利渠道。一些保健品商家打著“有病治病、無病健身”的旗號,打親情牌,刻意營造“健康焦慮”,以高出成本十幾倍、幾十倍的價格售賣給沒有消費需求的老年人。最終不僅不能治病,反而貽誤老年人治療最佳時機。在此,我們提醒老年人及家屬,不要盲目跟風購買保健品,也不要輕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誇大宣傳。如果購買保健品,一定要特別注意産品批准文號資訊和主要功效,並且不能影響老年人對自身基礎疾病的正常診療。

案例三

預付20萬遊世界 “終身有效”承諾瞬間失效

老年人退休之後閒暇時間隨之增多,外出旅遊意願也隨之增強。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預付費旅遊産品,承諾一次性支付費用,長期有效,遊遍全國乃至世界。但是,這些承諾真能實現嗎?

2020年9月,黃某、張某夫妻二人與旅遊公司簽訂《購買協議》,約定黃某、張某申請成為俱樂部會員,年限10年,擁有度假權益。《俱樂部規章制度》載明,“您買的是永久性五星級豪華度假住所,在全世界可以任何時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遠”“會員每年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度假,只須通知我們就可以了”。黃某、張某支付20萬元。後黃某、張某將旅遊公司訴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遊公司工作人員邀請聽講座。被一對一工作人員全程跟隨説教,在封閉環境內進行高強度、高密度宣傳,耗時4個小時。在此情況下,二人簽訂協議並刷卡。二人網上查詢該公司資訊,發現很多會員反映想去旅遊時無法完成預訂,並引發多起訴訟,二人認為協議內容與宣傳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並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遊公司售賣度假産品與傳統旅遊産品在行使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區別。在行使時受到限制,而限制條件在旅遊公司單方擬定並提供的申請、協議中並無明確説明和提示。根據法院核實,旅遊公司實際僅在甘比亞和巴厘島各擁有一家度假村。因旅遊公司未對合同條款進行合理説明和解釋,致使購買人將度假産品誤認為一般旅遊度假産品,現購買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上述合同,法院依法准許。法院判決撤銷協議,旅遊公司返還相關費用。

法官説法

雲凝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一些新型旅遊産品採用預付高額費用的方式,在售賣時承諾讓退休老人終身享受、自由選擇、遊歷各地。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些産品可能存在一些隱藏的消費陷阱。比如當老年人準備出行時設置了複雜的權益交換流程,設置了不合理的較長提前預定時間限制,不斷推銷提升等級增加額外消費支出等。而且,這些旅遊産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較高費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體有恙,出行不便,提前預付的高額費用便無法退還,當初旅遊的美好設想也終將變為“一紙空文”。在此,我們提醒老年人,在購買新型旅遊産品一次性預付高額費用之前,一定仔細閱讀合同,並充分考慮自身身體條件,還要明確約定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和退還預付費用的辦法。

法官提醒

防範“坑老”隱藏的陷阱 把握這三關

法官通過梳理這些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為老年人提醒養老要把握的“三關”,避免踩“坑”:第一關——資質關:無論是養老、旅遊、理財還是提供其他服務的公司、機構,都應具有相應行業資質。我們在選擇服務之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核實經營範圍涵蓋的業務內容和資質資訊、註冊資本等情況。第二關——信譽關:伴隨網路資訊發展,不良商家負面資訊將無處遁形。我們在選擇提供服務的公司之前,可以在行業公示類網站、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網站、大眾口碑類網站查詢公司的信譽、商譽和市場評價等情況。我們還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該公司是否存在欺詐客戶等相關訴訟糾紛。第三關——合同關:目前商家大部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規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補充條款。我們應該要求商家的工作人員將口頭承諾的各項優惠條件都在合同中以補充條款的方式明確體現出來,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約定可依,最大化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傷老篇

案例一

老伴去世兒子將遺産獨吞 她的晚年如何安度?

在我們傳統文化中都蘊含尊老愛老的文化精髓,但現實中卻也存在不少老人與兒女對簿公堂的情況。當老年人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又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

張大媽和徐大爺婚後生育了一兒一女,徐大爺去世後,兒子徐先生取走了父親銀行賬戶中的存款28萬元,張大媽和女兒將徐先生訴至法院。張大媽認為老伴賬戶內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産,有一半屬於自己,應按照法律規定重新分配。徐先生稱錢是父親贈與給自己的,父親生前的醫療費也是自己支付的,應從遺産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大爺名下的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産,其中一半屬於張大媽的財産,另一半為徐大爺的遺産,由其法定繼承人妻子和子女繼承。徐先生為父親生前支付的醫療費用,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從上述銀行存款中予以扣除。最終,順義法院判決徐先生向張大媽、徐女士返還二人應得款項。

法官説法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陳英解釋,《民法典》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此案中,子女無權擅自處理父母名下的財産。徐先生理應在父親去世後承擔起照顧母親的責任和義務,但他卻將父親賬戶內的錢款轉入自己賬戶,母親索要無果後無奈訴至法院。法庭之外,除了將應得款項返還給母親外,徐先生更應該給予母親更多的關愛和照顧,讓母親安度晚年。

案例二

與兒子分家後無房可住 老兩口怎麼養老?

朱大爺、文大媽婚後共生育二子,朱大爺名下有一套宅院,1992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時,村委會將該宅院登記在了大兒子的名下。此外,朱大爺名下還有一處宅基地、一處村批地。兄弟二人分家時,老兩口將登記在朱大爺名下的宅院房屋分給大兒子,村批地房屋分給小兒子。老兩口在大兒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了西耳房及院墻,但之後與大兒子産生了矛盾,於是將大兒子起訴至法院,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權屬。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每人平均認可涉訴宅院內的房屋係早年朱大爺通過分家獲得,且新建了耳房及院墻。但因該處宅院在農村宅基地確權時登記在大兒子名下,老人名下宅院已在分家中分給大兒子,最終造成二位老人無房居住。經順義法院調解,最終確認涉訴宅院內北正房三間歸兩位老人所有。

法官説法

陳英解釋,該案是典型的農村宅基地登記與實際所有人不符的案件,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該案在分家20多年後才産生,實際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但因被告與父母就土地使用權證的問題産生矛盾,進而引發此案。二原告在古稀之年因與子女産生矛盾,要求確認房屋權屬,雖經法院調解後解決,但該案依然反映出了農村在分家之後,房屋、養老問題以及矛盾會隨著父母年齡的增大而愈發凸顯。

案例三

花甲之年被離婚 操碎心的一方能要補償嗎?

路大爺與梁大媽婚後生育了一兒一女,1996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産生矛盾分居,梁大媽獨自撫養子女並操辦子女結婚事宜,路大爺始終未盡相關義務。現路大爺以夫妻感情不復存在為由起訴離婚,但梁大媽表示對路大爺還有感情,不同意離婚,並主張自己在獨立撫養子女期間花費的學費、結婚費用等各項支出30萬元係借款,要求路大爺給付一半,並補償其多年撫養子女的費用2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大媽和路大爺自1996年分居至今,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經法院調解無效,應當准許雙方離婚。關於梁大媽主張因子女上學、結婚所借外債,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不足以證實有夫妻共同債務的發生,故對此法院不予支援。關於梁大媽主張撫育子女的補償費,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分居期間,二人子女均由梁大媽撫養教育,故酌情考慮由路大爺給予梁大媽一定的經濟補償。最終,順義法院判決路大爺與梁大媽離婚;路大爺給付梁大媽補償款10萬元。

法官説法

陳英解釋,婚姻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以夫妻權利義務關係為紐帶的結合,婚姻關係需要雙方共同維護。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該案中的原被告雙方均已過耳順之年,子女已成婚生子,本應三代同堂,享受天倫之樂,卻因婚姻家庭生活遇到不順時,沒有選擇合適有效的溝通方式,男方更是棄子女而不顧,未盡到撫養義務。女方在老年遭遇“被離婚”的境地,從傳統家庭婦女內心出發不想離婚,加上多年來獨自供子女上學、操持結婚,在婚姻中付出較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作出了修改,給予女方離婚經濟補償,肯定了女方在撫養子女過程中對家庭的經濟價值和對婚姻的貢獻,起到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婚姻倫理道德的效果。

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子女在對父母進行物質贍養的同時,也要更加注重對老年人精神上的關愛。不管是父母、子女還是夫妻,他們在法庭上索要的不僅僅是財物,更多是親情的慰藉和關懷,願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本版文/本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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