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陜西省委會建議及時修訂“水法”

發佈時間: 2021-08-11 08:47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路強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本報訊(記者 路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中,均規定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內容,但兩部法律對於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卻完全不同,存在衝突。”對此,在8月9日陜西省政協編發的社情民意資訊中,民盟陜西省委會建議,及時修訂“水法”。

對於其中的衝突,民盟陜西省委會詳細解釋,現行的“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産整治。”兩部法律對於違反上述條款規定的法律責任存在衝突。

由於“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于2016年7月2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于2017年6月27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民盟陜西省委會表示,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明確:“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可以解決這一法律衝突。但“水法”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法”的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兩部法律規定的處罰主體均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和行政執法人員容易造成混淆。

對此,民盟陜西省委會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儘快修訂、修正“水法”,統一法律規範,以建立協調一致的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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