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金融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並多次就金融業高品質發展作出重要部署。在這一背景下,近幾年,我國金融與經濟良性迴圈、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入推進,各領域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但政策性銀行缺少專門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和調整,為此,筆者建議制定政策性銀行法。
提出這一建議,主要是基於以下3方面考慮。
一是政策性金融集中體現了我國金融制度優勢,是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金融生力軍。政策性金融堅持“四個統籌”,即統籌發揮逆週期、優結構作用和遵循市場原則,統籌執行政策使命和積極主動作為,統籌讓利於實體經濟和保本微利可持續發展,統籌國際通行實踐和創新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金融,集中體現了我國金融制度的優勢。站在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點,我國發展仍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但機遇和挑戰都有新的發展變化。面對內外部風險和挑戰,需要更好地發揮我國金融制度優勢,尤其是中國特色政策性金融的優勢。
二是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優勢需要以法律為保障、以法律為準繩。在銀行法層面,我國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尚無政策性銀行專門立法,這在設立政策性銀行的國家中較為少見。我國政策性銀行起步較晚,運作和監管主要依靠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這與政策性銀行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不匹配。制定政策性銀行法既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需要,也是規範政策性金融經營管理的需要,使政策性銀行在法治的軌道上更好發揮作用。從國際實踐上看,專門為政策性銀行立法也是通行的做法。
三是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具備堅實基礎。自2015年啟動改革以來,政策性銀行強化職能定位,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和資本約束機制,強化內部管控和外部監管,加快建設成為現代政策性金融企業,對履行政策性職能和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為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奠定了堅實基礎。此外,我們還有同業立法可參考借鑒。政策性銀行積極運用市場化方式履行政策性職能,與商業銀行在市場化經營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可部分借鑒《商業銀行法》;經合組織成員國、其他金磚國家等大多已有政策性金融機構專門立法,可從中借鑒有益可行的成果。
總體來看,在開啟現代化建設新征程之際,全面總結政策性銀行發展成果和成功經驗,統籌推進政策性銀行的改革優化與立法工作正當其時。(作者係全國政協常委,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