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3月中旬至今,北方地區連續2次迎來嚴重沙塵污染天氣,內蒙古、寧夏、山西、河北、北京、天津等地出現揚沙或浮塵,部分地區有沙塵暴,防沙治沙、防治荒漠化等問題再度引發關注。近年來,我國治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仍然面臨對重點地區缺乏統籌安排、産業化治沙相關機制不足等問題。2021年全國兩會上,民進中央提出《關於統籌謀劃推進新時代治沙工作的提案》,建議完善防沙治沙總體規劃,啟動《防沙治沙法》修訂程式,開展全國沙化土地的分區、分類、分級,增強黃河調水調沙工作,加快黃河鹽漬化治理和風險防控。
提案摘編:
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簡稱“雙重”規劃),首次明確了“荒漠”作為陸地四大自然生態系統之一的重要地位。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生態治理的重要內容,對治沙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我國治沙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效,但仍然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防沙治沙總體規劃有待完善。在目前的“雙重”規劃裏,防沙治沙、防治荒漠化任務被分解在青藏高原、黃河流域和北方防沙帶三個子工程規劃裏,相互之間關聯性和協調性不夠。例如:黃河流域上游的青藏段,劃到了青藏高原規劃裏,不在黃河流域規劃中;而地處重點沙漠地區的巴彥淖爾劃到了黃河流域規劃裏,不在北方防沙帶規劃中;科爾沁沙地有幾個旗縣也未納入到北方防沙帶規劃中。總之,在“雙重”規劃中防沙治沙領域的相關規劃,出現了“形散神似”“各自為政”的老問題。
二是針對重點地區缺乏專門的戰略考量和統籌安排。黃河流域地理位置處於我國的心臟地帶,但針對黃河流域仍缺乏專門的治沙統籌考量。目前,按照“先易後難、先急後緩”的治理原則,一些條件相對較好、治理相對容易的沙化土地已經得到初步遏制或基本治理,剩餘需要治理土地的條件較差,難度加大,單位面積所需投資陡增。黃河流域一些重點區域、特殊類型和關鍵地帶,尚缺乏專門的戰略考量和統籌安排。
三是産業化治沙相關機制不足。産業化治沙是解決治沙資金難題的有效手段。但企業和資金的準入機制已經成為産業化治沙的重大瓶頸。對於企業和資金進入之後如何管理,現行的防沙治沙法裏沒有針對性的安排。例如在流動沙丘、沙地區域建設光伏電站,尚存在準入機制和管理方面的爭議。
為此,民進中央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儘快完善防沙治沙總體規劃。開展全國沙化土地的分區、分類、分級工作,根據“雙重”規劃和國家主體功能分區要求,分區劃片規定沙區主體功能。南北方、東西片、高原盆地等地理大區則按照具體類型分類施策,並依照沙化程度,實施差異化治理,確保沙區治理的全域性、系統性、綜合性。結合防沙治沙工作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完善荒漠生態類型自然保護區功能,著力保護荒漠地區的自然和人工生態系統。國家設立科技專項,支援開展治沙新材料和防沙技術整合等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發。
二是把握黃河流域治沙的關鍵。強化黃河調水調沙工作,進一步提升效果。對共和黃沙頭、騰格裏沙坡頭、烏蘭布和劉拐子沙頭這三大直接入黃的“沙頭”“沙口”“沙源”,實施非常規手段,儘快遏制。加強對青藏高原凍融荒漠化問題的重視,凍融荒漠化是荒漠化四大類型之一,對黃河流域影響極大,過去關注較少,要進一步加強重視。黃河流域中段的粗沙區(鄂爾多斯高原砒砂岩地區),目前仍有大量流沙入黃,黃河沙的問題根源在黃河岸線上的流沙,相關的“控制性工程”要儘早安排。此外,要加強對黃河中下游鹽漬化的重視,黃河中游包括整個黃河灌區的前套、後套和銀川平原,普遍存在鹽漬化高風險,要進一步加強鹽漬化治理和風險防控。
三是啟動《防沙治沙法》修訂程式,完善市場機制。《防沙治沙法》于2001年頒布,至今已20年沒有修改。建議在修訂中體現新時期防沙治沙新理念,強化“原生沙漠”是資源、“沙化土地”要治理、“沙區空間”要開發的“保、治、用”並舉的分類管理途徑,規範和確定三類對象的定義、屬性、權屬及其行政管理的責任主體等。建立光伏治沙等新型産業化治沙主體的準入機制,制定沙區産業發展的正負清單,鼓勵社會和民間資本進入防沙治沙領域,加快沙化土地系統治理和沙區空間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