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難?來,一“典”就通

發佈時間: 2021-03-17 10:35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汪奧娜 陳諾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消費者維權“避雷”的最佳“隊友”。那些曾經令人頭疼的消費“陷阱”,注意一“典”有可能就避開了。

預付卡有去無回?

【案例】小費辦了一張健身年卡,才用了半個月,健身房就“跑路”了,辦卡時一次性付清的5000多元眼看著就要“泡湯”。想到身邊朋友也有類似經歷,從健身房到美發店再到飯店,要求顧客進行預付式消費的不在少數,要麼不説一聲就關門走人,要麼打發顧客去其他距離遙遠的分店,卻很少有主動辦理退費的。

【一“典”就通】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勝利表示,預付式消費糾紛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商家未能履行或者未能誠信履行預付式消費合同的,違反民法典合同編有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返還已支付但未消費的款項。此外,如果經營者要將充值債務轉讓給其他商戶,應當徵得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若不同意或在一定期限內未有表示,仍可要求經營者退款。

李勝利建議,由於健身房、美發店、飯店等行業人員流動性大,一旦發生“卷錢跑路”問題,事後追究其違約責任往往相當困難。消費者應加強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如訂立合同時限定消費的地點,不要一次性完成過大金額充值;發生問題後,及時向當地消費者保護組織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尋求幫助。

電商先忽悠再砍單?

【案例】小費收到短信,告知他前幾日在電商平臺上選購的電子産品因庫存不足而無法發貨,將直接退單。在電商平臺上拼手速搶到的商品沒過兩天就被商家“砍單”,有的商家是因為貨源中斷而無法正常發貨,有的卻是有意為之,用來套取顧客資訊,甚至扣除部分所謂“服務費用”。

【一“典”就通】安徽神州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煌表示,消費者在下單前可以重點關注電商平臺關於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網路用戶在網站上選擇特定商品或服務並提交訂單時,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主張因為其沒有存貨等原因而合同沒有成立。商家取消訂單,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碰到“霸王條款”只能認栽?

【案例】一台心儀許久的咖啡機,商家促銷打折,價格令人心動。小費想都沒想便付款提回家,結果發現品質存在問題。想要退貨,結果商家雙手一擺,拿出合同,一行小字印在不起眼的地方:“促銷商品,售出不退。”

不管是買房買車,還是搞裝修,都有厚厚一沓的合同要簽,萬一字裏行間有“坑”,在合同末尾簽了字的消費者只能認栽嗎?

【一“典”就通】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雲燕表示,民事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以及平等協商一向是民法的重要基礎,在一方使用格式合同的情形下,民事主體之間就失去了平等協商的地位,實質上是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的“不平等條約”,因此在民法典中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是屬於無效條款。並且,因為實踐中經常使用各種格式合同,容易引起歧義,因此民法典也特別規定了,就格式條款的含義出現爭議之時,其採取的解釋應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

張雲燕建議,消費者一方面需養成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的習慣,對於不理解或定義模糊的條款,應當及時向商家要求闡釋。另一方面,在已經面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時,應當積極通過消費者保護組織、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缺陷産品召回費用誰來負擔?

【案例】小費喜提新車才2個月,就被廠商告知存在品質問題,需要召回。但是確認“問題車”需要專業檢測,會産生一定費用,還涉及運輸費和交通費等,這部分費用由誰來掏?

【一“典”就通】李勝利表示,産品召回制度是世界上通行的一項消費者保護制度,對於那些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有缺陷的産品,經營者負有召回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應當由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召回等補救措施所産生的各項必要費用。

我的肖像我能做主嗎?

【案例】小費與女友去照相館拍了一組時尚新潮的情侶照,沒想到被照相館直接放在櫥窗和宣傳冊中當作樣片進行展示,有朋友看到後告訴他才發現。這讓小費及女友覺得很不舒服,要求撤掉照片,照相館卻説並非用於營利目的,拒絕撤銷。

【一“典”就通】張雲燕表示,首先,照相館將消費者的情侶照放在櫥窗和宣傳冊中的行為應當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其次,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擴大了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刪除了原民法通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並明確未經肖像權人允許,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説,民法典授予了肖像權人完整且排他性的權利。因此照相館的抗辯不成立,消費者有權要求照相館停止使用其肖像照。

害怕App窺探隱私?

【案例】小費發現,如今在一些App或網站上註冊賬號,很多個人資訊都是必填項,很擔心一旦被洩露出去,自己就成了“透明人”。

【一“典”就通】李勝利表示,民法典總則中明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後面又專門設置了“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一章,其中規定,要求包括網際網路企業在內的經營者在處理個人資訊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未經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資訊。這些內容為經營者設定了法律義務,要求從源頭上為每位消費者的隱私及個人資訊提供保護,防止洩露。(漫畫設計:陳恬雨、劉旭峰)

網站無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