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中國社會法十大影響力事例發佈:鼓勵員工奮鬥,但必須堅守勞動法

發佈時間: 2021-01-14 09:59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盧越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1月10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2020年度中國社會法十大影響力事例發佈會在北京舉行。一段時間以來在某些用人單位盛行的“加班文化”“996”,以及平臺經濟中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引發熱議。用人單位可以不同形式使用勞動者,但必須堅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宗旨,成為與會專家的共識。

奮鬥者協議究竟是否有效

在當天發佈的十大影響力事例中,“職工自願放棄年休假,奮鬥者協議引爭議”入選。

事件源於某技術公司産品經理曾敏(化名)與該公司的勞動爭議官司。這場拉鋸經過一裁二審和再審,去年10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並沒有支援曾敏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支付請求。

這份曾敏手寫的奮鬥者協議書中,內容包括,為了獲得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的機會,曾敏自願放棄享受部分福利待遇,以及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即使從公司離職,無權也不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後因與公司發生糾紛,曾敏離職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請求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在仲裁和此後的法院兩審、省高院再審中,這份奮鬥者協議成為重要的裁判依據。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並無證據證明該承諾書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認定承諾書是曾敏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判決中引用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但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沈同仙指出,該案中,並不存在用人單位安排了休年假但職工不願休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前提條件並不存在。

沈同仙認為,對於是否放棄年休假以換取在企業得到分紅、晉陞、調薪等利益,勞動者具有選擇權,協議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勞動者是出於真實的選擇、這種利益交換可執行,並且交換的代價合理。

“從案情介紹來看,法院只從民法的角度,審查了是否有證據表明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沈同仙説,“但基於勞資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在發生勞動爭議時,還應審查勞動者作出選擇的內容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不得已的情形。”她還認為,企業承諾的調薪、分紅、升遷可能只是“畫餅”。

工時制度影響勞動者權利保護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翟玉娟認為,一些網上曬出的奮鬥者協議,職工承諾自願放棄的不僅有年休假,甚至還包括放棄非指令性加班工資、陪護假等。

去年9月,媒體曝光四川一公司讓職工自願簽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做“公司奮鬥者”。根據該公司人事部門發佈的文件,“公司奮鬥者”需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除此之外,自己能力不足時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産生法律糾紛。

該公司隨後回應稱,公司已安排對方案進行相應的修正和完善,並就文件內容進一步徵詢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法院在審查協議時要注意,如果要證明勞動者是自願放棄,應由單位主動證明在當年什麼時候安排過休年休假,如果勞動者提出不休假,又是出於什麼具體原因。”翟玉娟説。

在翟玉娟看來,用人單位不應把“勞動者”和“奮鬥者”截然分開。用人單位的年終獎、配股、分紅等措施是對勞動者的正常激勵,能提高用人單位的效率,也能讓勞動者體會到休假的樂趣,以此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此事例背後指向的是勞動法中的工時制度。”沈同仙説,如果不能處理好工時制度問題,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將陷入困境。她同時指出,當前靈活用工形式和新就業形態的出現,對加班的認定帶來挑戰。

“勞動者工作時間應該有上限,否則會造成勞動者疲勞,而疲勞容易引發工傷或生産事故,不僅損害勞動者自身利益,還可能損害他人利益。”沈同仙説,從用工角度來説,應在工作時間上設置合理範圍,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得到平衡,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堅守傳統經濟模式中的勞動基準

當天的發佈會上,平臺經濟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引發與會學者討論。去年一篇《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裏》引演算法時代勞動者保護熱議,此事件成為十大影響力事例之一。

“它直擊了痛點和熱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説,“關注這一事件,既是現實的震撼,也是未來的召喚,既是專業的短板,也是民眾的期盼。”

“外賣騎手反映出來的問題,其實是平臺經濟普遍存在的問題。”黎建飛指出,其顯性的焦點是平臺與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勞動關係,而背後引發的隱性問題即盲點,尤其值得關注。

黎建飛認為,這些隱性問題包括勞動群體分散化、勞動場所無界化、勞動定額演算法化、用人單位遠端化和勞動關係虛幻化。

“這些問題即便承認雙方是勞動關係也很難解決。”黎建飛説,“比如,今天是週末,外賣員的加班費向誰主張?一個女網約車司機,向誰主張孕産假?”

在黎建飛看來,當前應在新興的平臺經濟中,尋覓新的方法來保護有別於傳統經濟的平臺勞動者。

同時,黎建飛強調平臺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兩個未變”:平臺的利潤來源於勞動未變,平臺參與者的勞動風險未變。“無論平臺經濟形式上怎麼改變,勞動者的勞動是沒有變的。今天的平臺小哥與傳統經濟下的郵遞員,他們的勞動有什麼區別?變化了勞動的形式但改變不了勞動本身的性質。”黎建飛説。

“我們必須堅持勞動法的成果,堅守傳統經濟模式中的各項勞動基準。”黎建飛指出,以《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裏》為例,其中提到“大雨”“導航”“電動車”等“這些在勞動法中解決都不成問題,尤其不會成為勞動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