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因數據的權屬不明確,有三個問題困擾著有關企業:一是創新難,數據企業之間爬取數據、濫用數據的現象普遍存在。二是交易難,因數據價值缺乏統一評估標準,需要逐一談判,數據交易成本高。三是維權難,數據平臺遭到侵權的問題時有發生。
建議儘快出臺數據權利保護類法律,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數字經濟需要法律保障。在資訊化時代,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安全、有序的數據流通環境。明確數據産權,就是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法律規則,規範數據的權屬、使用、交易、共用機制,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數據開放、流動、共用。
二、數據屬性需要制度創新。數據形態與現有法律客體的形態和性質均有不同,其權利主體是多元的,權利內容是多維的,涉及個人資訊、企業利益、政府資源、數據主權、國家安全等多重維度,無法將數據所有權絕對化,不能簡單地套用傳統的物權規範。需要根據數據的屬性特點建立數據産權制度,破解“個人數據與企業産權”的矛盾、平衡“數據安全與數據利用”的衝突,對各種類型數據合理確權,解決數據屬誰所有、數據如何使用、數據收益歸誰等問題。
三、司法實踐需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表明法律保護數據權利的鮮明態度,關鍵是現有法律規範不健全,後續立法應細化數據權利保護規則,落實這個原則性規定,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