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老有所保”門檻 農工黨中央提四建議 | 建言中國087

發佈時間: 2020-10-27 16:0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編者按】老年人因為年齡、身體原因,在購買商業保險時要比青壯年麻煩一些,存在保費多、可選保險品類少,或者超過一定年齡直接拒保的情況。如何促進適老涉老商業保險的發展?今年兩會期間,農工黨中央提交提案建議,實行保費補貼結構制度化,降低機構經營成本,為投保人提供更經濟的保險服務,長期護理保險儘快擴大試點,探索建立規範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

提案全文:

關於促進適老涉老商業保險發展的提案

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將適老涉老商業保險界定為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及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並明確了到2020年的發展目標。當前,雖然各地在發展適老涉老商業保險和推進養老服務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總體上還處於起步階段,與《意見》中提到的2020年發展目標有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老年人意外傷害險覆蓋面小,發展不平衡;二是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供需雙方積極性不高;三是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叫好不叫座”;四是長期護理保險社會需求旺盛,試點擴面進展緩慢。

適老涉老商業保險發展,關鍵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核心是全社會形成共識、各級政府和部門形成合力,正確處理政府、市場(機構)和個人三者的關係,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體現公益的原則,為適老涉老商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良好環境。

為此,建議:

一、老年人意外傷害險實行補貼結構制度化,引入“相互保險”因素。“相互保險”在發達國家已有100多年曆史,與普通保險相比,其主要特徵是費用較低,核準定損準確度較高,不僅能有效降低機構經營成本,也可為投保人提供更經濟的保險服務,從而穩定供給側的積極性,遏制需求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針對老年人意外傷害險有些地區賠付率過高和有些地區賠付率過低的不平衡現象,建議實行保費補貼結構制度化,並引入“相互保險”因素。如可由中央財政補貼10%,地方財政補貼30%,個人自費繳納60%,同時實行相互保險機制。即,假定全國平均每份意外傷害險是20元,則中央補貼2元,地方財政補貼6元,個人自費12元;為確保保險機構的積極性,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管理費收取比例為保費收入的5%;每年年初繳費,年終統一支付,根據測算,如果年終賠付率沒有超過95%,則按實際賠付率進行支付;如果賠付率超過95%,則每個索賠案的索賠額均予以打折對待,直至賠付率達到95%為止。

二、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堅持自願投保原則,落實好補貼政策。一是堅持自願投保的原則。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的市場規模十分有限,應堅持養老機構自願投保的原則,不增加養老機構的成本負擔;允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規則議價,根據床位數量、入住老人的失能失智人數比例等情況制訂雙方認可的價格。二是落實好補貼政策。貫徹落實2014年發佈的《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中“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中,應當確定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支付保險費用”的規定。從“運營補貼”中劃出一個比例,專項用於補貼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提高養老機構的參保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

三、稅延型養老險要多管齊下,綜合施策。一是加快研究出臺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政策並穩步實施,為稅延型養老險的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二是取消比例式稅前列支辦法,採取定額式,比如,每月稅前確定一個固定數額,並與工資增長率進行指數化掛鉤。三是建議大幅降低領取期個人納稅比例,或完全取消。四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簡化個人和單位出具的手續。五是適當提高銷售環節的取費標準。六是為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取消目前實行的對投資收益進行徵稅的做法,實行真正的EET型稅收模式(即在購買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徵稅)。

四、長期護理保險儘快擴大試點,探索建立規範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鋻於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趨勢和地方政府及老年人家庭的普遍願望,國家醫保局可會同相關部門對第一批試點城市的經驗進行總結,儘快開展第二批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擴大試點城市數量,探索建立規範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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