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

發佈時間: 2020-10-21 09:26:32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朱昔群 | 責任編輯: 李晶

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把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放到政協性質定位中闡述,進一步明確了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性質定位。專門協商機構綜合承載政協性質定位,在協商中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特點和優勢。在新時代,要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的特點和優勢,必須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

完善協商計劃制度,真正做到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近年來,為落實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原則,按照黨中央要求,在黨委領導下制定和實施政協協商年度工作計劃,把政協協商納入重大決策程式,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取得長足發展。但由於協商計劃內容有限,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持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對明確規定需要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後提交決策實施。”要繼續完善協商計劃制度,進一步落實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原則,做到凡納入協商計劃的必須到政協協商。要細化和豐富協商內容,黨委政府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要盡可能地提交到政協協商。

制定協商工作規則,保障專門協商機構有效運作。協商工作規則,是覆蓋專門協商機構運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的制度總綱。汪洋主席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上強調指出,要“建立健全以協商工作規則為主幹,覆蓋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組織管理、內部運作等各方面的制度機制。”由此可見制定協商工作規則的重要性。制定協商工作規則,要堅持政協性質定位,明確政協不是權力機關、不是立法機構,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體現鮮明政治優勢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要強化協商功能,明確政協作為組織和承擔協商任務的機構,不是協商主體,而是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不是“和”政協協商,而是“在”政協協商。要把握豐富內涵,明確政協協商多維度特點,既包括有關部門為科學決策、推動工作落實與政協各界別的協商,也包括政協各界別委員為資政建言與有關部門的協商,還包括政協內部各界別委員之間的協商。要注重程式性制度建設,圍繞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活動的安排和準備、協商活動的進行、協商意見的整理和報送、協商意見的處理和反饋等,對協商民主活動的基本程式、工作流程、具體步驟、主要環節、工作時限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加強頂層設計,由中央層面制定出臺統一的政協協商工作規則,地方政協制定相應配套措施。

建立協商保障制度,提高協商議政品質和水準。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不僅要求協商過程高效有序,而且要求就協商內容深入討論,形成高品質的協商成果,這就要求建立與協商相關的保障制度。政協委員協商議政水準在一定程度取決於政協機關幹部的謀划水平,因此要加強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提高政協機關謀劃協商的能力。加強委員隊伍建設,教育引導委員樹立協商理念,遵守協商規則,不斷增強協商精神,做到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研究制定科學的協商人員遴選辦法,根據議題明確參加協商範圍,遴選參加協商的委員。對參與協商的委員要進行有針對性培訓,增強建言獻策的專業性,提高協商技巧和能力。完善調研製度,堅持調研于協商之前,針對協商議題開展形式多樣的調研,提出高品質的意見建議。建立參政議政人才庫,注重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遴選專家學者參與協商,研究建立邀請社會代表人士參加重要協商活動機制。建立培育協商文化制度,加強教育培訓,加大宣傳力度,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政治文化,弘揚“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理念,形成善協商、會議政的良好協商氛圍。

健全協商銜接制度,推動協商更富有成效。要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不僅取決於政協自身,還取決於黨政部門等各方面的支援和配合,這就要求建立與黨政部門工作有效銜接的制度。比如,在協商前期,要建立政協重大協商議題同黨政綜合部門會商制度,建立黨委、政府、政協聯合發佈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在協商過程中,要建立委員知情明政制度。在協商結束後,協商成果報送黨政部門,要推動健全協商成果採納落實機制,將政協重點協商成果辦理列入黨政部門督查事項和考核體系,定期向政協反饋,促進協商成果的採納、落實和反饋。要健全全國政協與省市縣政協聯繫指導制度,完善重大協商議題的協同調研、聯動協商等機制,形成上下貫通、協調一致的協商制度體系。此外,還要建立政協協商與其他協商形式的銜接制度。比如,做好政協協商同政黨協商有關活動在協商議題、時間等方面的銜接;通過“不建機構建機制”等方式,參與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等。總之,要通過加強制度對接,形成科學完備、有效運作的協商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提升專門協商機構的制度效能。

(作者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