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整棟樓住戶均被判賠 專家釋法

發佈時間: 2020-09-18 07:27:58 | 來源: 法治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適用過錯推定並非縱容犯罪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因未找到拋物者整棟樓住戶均被判賠專家釋法

●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有助於推動社區、鄰里關係的緊密相連,形成鄰里關係的守望相助,以及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範圍對高危險行為的群防群治機制

●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不僅應當對排除責任、證明無過錯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還應當通過現場勘驗、偵查實驗等方法,對於納入補償範圍承擔推定過錯的責任人,進行危險行為實施結果可能性的評估,以縮小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蘇欣雨

前不久,四川省遂寧市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

2016年11月11日,遂寧油坊中街,一個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裏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事發後,當地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餘住戶每戶賠償3000元。截至目前,已經有個別業主進行了上訴。

據了解,高空墜物的傷人次數一直在增長。實驗數據表明,從8層樓扔下一枚30克的雞蛋會致人頭皮出血,從18層樓扔下雞蛋會砸碎頭骨,從25層樓扔下雞蛋則會致人死亡。

對於高空墜物,公民應該如何防範,高空拋物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無關人員的利益呢?對此,《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故意高空拋物行為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從高空拋擲物體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英偉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天看來,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除了需承擔刑事責任外,對他人人身或財産造成損害的,還需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非故意為之的高空拋物,如高空墜物,又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韓英偉認為,非故意為之的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如果過失造成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陳一天説:“因過失導致高空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建築物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使用者、佔有者等,一般包括建築物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人、承租人等單位和個人。”

關於物業在何種情況下要承擔責任,陳一天説,物業企業承擔責任一般是基於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來説,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韓英偉説,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具體侵權人難確定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此次事件中,因未能找到拋物者,法院判決該棟樓所有業主,除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餘住戶每戶賠償3000元,有何依據?

據韓英偉介紹,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侵權責任法也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陳一天看來,該判決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在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該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應強調的是,法律條文在此處所使用的是“補償”而非“賠償”,這主要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表現。這一“賠償”實為“補償”,是因為在損害發生後無法查明過錯主體,而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進行歸責的結果,即推定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卻又存在有造成此種危害後果可能性的責任主體存在過錯的民事侵權歸責原則。

除此之外,陳一天表示,若業主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若要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要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家裏並沒有人,也就是提供不在場證明、致人損害的物品與自家無關、自家所在位置拋出的物件無法到達損害結果發生的地點或是無法造成類似的損害,等等。

韓英偉也表示,業主如果想上訴,可向作出一審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嚴格適用證據規則

依法合理分擔責任

談及該事件的判決結果,專家認為不僅僅是法律條款的規定,還有一些其他的考慮。

陳一天説,此事件的判決不僅不是在縱容犯罪。事實上,反而是在損害結果發生後,又無法查明侵權人的情況下,基於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合理分擔責任的一種價值選擇。特別是在每一個人都存在成為類似案件受害人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所以,這無疑也是法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一個重要體現。對於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並不存在儘量少的排除免責人的問題。究竟何人的責任可以免除是嚴格適用證據規則,排除合理懷疑的結果,排除的標準是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在該規則的適用和結果的確定上,不應存在人為的選擇性排除,而要求達到裁判者的內心確信,確信“為此案承擔責任的全部責任人,均已無法排除拋擲加害物的可能性”。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也是儘量多地排除了免責人的操作。

同時,陳一天表示,從科學發展與立法技術的局限性上來説,對於類似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已經是當前乃至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的最佳選擇。在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上,已經綜合考慮了受害人與判定責任人雙方的權益與感受。雖然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權益、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同時,存在使大多數無辜的人受到牽連、承擔責任的問題,但是從立法層面講,已經明確規定了該責任的承擔僅為“補償”,也就是過錯推定的結果,而非基於直接故意所承擔的“賠償”甚至是刑事法律責任。對此,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另外,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有助於推動社區、鄰里關係的緊密相連,形成鄰里關係的守望相助,以及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範圍對高危險行為的群防群治機制。從這一角度來講,這也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那麼該如何儘量減少責任人呢?陳一天建議:“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不僅應當對排除責任、證明無過錯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還應當通過現場勘驗、偵查實驗等方法,對於納入補償範圍承擔推定過錯的責任人,進行危險行為實施結果可能性的評估,以縮小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高空拋物應當徹查

起到警示預防作用

對於高空拋物案件,韓英偉直言,高空拋物案件本身取證存在較大困難,給公安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對於此類無法找到拋物者的案例,首先,涉案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協商解決;其次,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韓英偉建議,高空拋物案件應當徹查,以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首先,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時調查。其次,有賴於小區管理者健全小區管理設施,嚴密配合公安機關;最後,此類案件必須要深入人民群眾廣泛走訪調查,以提高破案效率。

陳一天認為,對於該案以及類似案件的徹查、破案,一方面能夠充分貫徹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最大範圍地發揮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另一方面,能夠有效地樹立典型案例,提高社會高空墜物風險預防的正面宣傳效果。

陳一天説,對於此案或類似案件的刑事偵查,需要進行大範圍的走訪與篩查,工作量異常巨大。比如,通過挨家挨戶的現場勘查,了解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可能性;通過對每戶家庭成員的詢問,了解其擁有健身鐵球和拋擲的可能性;通過對家庭成員親友及單位的走訪,核實其陳述的真實性;通過對健身鐵球生産廠家的調查,了解其銷售渠道與對象;通過對主要嫌疑對象消費行為及購物習慣的分析,了解其購買健身鐵球的可能性;通過對網路購物記錄的篩查,了解其購買健身器械甚至是健身鐵球的可能性;通過偵查實驗,測定各戶居民實施犯罪的可能性,等等。

對於如何防止與防範高空拋物、墜物,韓英偉建議,第一,要加強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提高小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整體素質,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時清理窗臺物品,防止高空墜物危險;第二,加強監督與管理,嚴厲懲處高空拋物行為,依法追究相關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責任,健全群眾反映、投訴、舉報渠道。第三,提高自身保護意識,注意觀察建築物特點,遠離高危、老舊等有高空墜落物危險建築物,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等。

陳一天表示,防範高空拋物、墜物是一個需要群防群治的問題,但總體來説關鍵還在個人。對於個人來説,一方面要儘量避免成為高空墜物受害人的風險;另一方面,也要杜絕成為加害人侵犯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危險。同時,還要提示家人、朋友、鄰里注意或避免前兩種風險。特別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來説,要強化風險意識,加強建築物的維護、保養、合理安排,盡可能全面地防範構築物、擱置物脫落傷人的風險。一旦作為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個人都擁有了防範高空墜物風險的意識,那麼由個人所組成的單位自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防範高空墜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