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改——政協委員談最高法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問題
新聞背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作出了大篇幅的修改,除了進一步規範借貸合同的效力等內容外,還有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改,就是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
該消息一經發佈,就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以往社會上對民間借貸詬病很多,建議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呼聲一直很高,不少政協委員提交了關於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提案。本期我們邀請長期關注此事的委員們説説心裏話。
及時清理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的腸梗阻,體現了責任和擔當
袁愛平(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這一司法政策的出臺,是實體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久旱甘露,是建立統一市場的及時雨,定會影響深遠,意義重大。
首先,充分體現了最高法確保司法及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需要,回應經濟社會現實的迫切需求的科學理念。近幾年,社會對民間借貸詬病很多,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間市場脫節、民間高利率、經濟脫實向虛等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最高法在積極、廣泛調研聽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基礎上,出臺了這一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與銀行間法定利率掛鉤,建立有機聯繫,使資金市場的價格信號統一傳導,是科學立法原則在制定司法政策中的體現。
其次,充分體現了最高法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的民主精神,是民主立法原則在制定司法政策中的生動體現。2019年3月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上,我提交了題為《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利率標準的建議》的提案,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將民間借貸的利率與人民銀行發佈的基準利率直接掛鉤,允許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一定幅度浮動。二是增加民間借貸利率彈性,只設確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一定幅度的為無效的標準。其後,在長春召開的最高法特約監督員座談會上,我又向周強院長提出要儘快修改民間借貸利率。今年2月,我收到最高法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徵求意見稿。這正是協商民主制度的生動詮釋。
其三,充分體現了最高法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高度負責精神。疫情加上美國對我國圍堵、脫鉤,中小微企業處境極其艱難,資金鏈條和高成本成了中小微企業的生命線。國家提出了“六穩““六保”任務,這是事關民生全局的著力點。最高法及時清理、修改過去司法解釋中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的腸梗阻,體現了最高法的責任和擔當。
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過高會直接推高企業的融資成本
孫太利(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天津市委會副主委、天津市慶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過去有的影子銀行及部分國企拿著從銀行貸到的低利率資金,利用高利率的司法解釋,獲得4—6倍的利潤空間,進行轉貸“倒倒”。大量資金在銀行和影子銀行之間迴圈空轉産生收益,助推了金融脫實向虛,危害實體經濟發展。實踐説明大部分民營企業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利率,高利率不符合民營經濟發展規律。過高的利率也直接推高了企業融資成本。
2018年,全國工商聯對1300多家民營企業調查顯示,凈利潤在5%以下的佔36.09%,在5%~10%的佔33.70%,另外有15.77%的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微利加上虧損企業合計達85%以上。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利率過高,會直接推高企業的融資成本。另外,高利率的司法解釋,使非法集資有了向民營企業放貸的空間。非法集資已成為吞噬資金的黑洞,嚴重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此次《規定》出臺後,壓縮了非法轉貸、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空間,讓企業能夠真正把資金用在發展上,也為實體經濟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好。
希望司法部門能夠繼續對不適於我國新時代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加以修改、完善,以強化金融法制建設,有效提升防控金融風險能力,推動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
為匹配民法典,《規定》在內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都作了修改
李春生(武漢市政協委員、一級律師、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結合我國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85%、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98%和2019年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營業收入平均利潤率5.86%,我撰寫的《建議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降至12%》一文刊發在8月4日的《人民政協報》上。建議從嚴把握法定利率,防止利用“違約金”“服務費”等各種名目變相突破。
此次《規定》確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我注意到,為匹配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在內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都作了相應的修改。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規定》貫徹了這一原則精神。首先,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其次,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後,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具體説來,對於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仲介費”“保證金”“延期費”“本金中預扣利息”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司法機關依法不予支援。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以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基本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這一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為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民間借貸規範發展將發揮重要指導作用。
儘快修訂與民間借貸利率限制相關的法律文件,以保持司法裁判的標準和尺度統一
董振班(江蘇省宿遷市政協常委、民進宿遷市委會副主委):《決定》發佈後,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從原來的年利率24%調低到15%左右(今年8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LPR為3.85%),降幅近40%。LPR自去年8月開始發佈以來,呈不斷下行趨勢。如果LPR長期走低的話,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也將長期走低。這一修改既是對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貸”的細化落實,也是推動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的有力舉措,對深受高利“盤剝”的中小企業是個重大利好。
在為最高法點讚的同時,筆者發現與民間借貸利率限制相關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規定還有不少。建議最高法能儘快進行梳理和修訂,以保持司法裁判的標準和尺度統一。一是2017年8月,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援,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從該條規定看,最高法和金融監管部門此前實際上已經將本來只規制民間借貸的《規定》中的利率上限24%,擴大適用於金融借款領域。此次下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情況下,建議最高法和金融監管部門亦將金融借款相應利率上限予以下調。二是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屬於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即刑事司法中,認定非法放貸為“非法經營罪”時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放貸為標準之一。當時該意見規定的36%與《規定》相一致,建議該意見應及時做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