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即將於今年9月份舉行的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是特別行政區制度運作中的大事,作為特區管治架構的主要組成部分,立法會承擔著重要的憲制性職責。近日,在香港立法會候選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團“民主動力”串通組織所謂“初選”,以“公民投票”為幌子裹挾民意,為反對派參選協調造勢。
香港中聯辦發言人表示,反對派少數團體和頭面人物,在外部勢力的支援下,處心積慮,策動謀劃,舉行所謂“初選”,是對現行選舉制度的嚴重挑釁,是對立法會選舉公平公正的嚴重破壞,是對其他擬參選人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的嚴重損害。所謂“初選”還借機攫取大量市民個人資訊和選民資料,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對這種赤裸裸的違法行為,我們表示高度關注和嚴厲譴責,堅定支援特區政府依法嚴肅處理。國務院港澳辦也對反對派政團所謂“初選”表示了嚴厲譴責。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通過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平臺撰文表示,特區政府要嚴肅跟進,儘快嚴查事件,嚴格執法,追究戴耀廷的法律責任,儘快斬斷外部勢力操縱立法會選舉的黑手。
全文如下:
近日,戴耀廷之流就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為反對派舉行所謂的“初選”。特首林鄭月娥指出,香港的選舉制度沒有“初選”,不允許任何做法干擾立法會選舉。港澳辦和中聯辦嚴厲譴責反對派的非法“初選”破壞立法會選舉公平,點名指戴耀廷進行違法活動有幕後指使,強調決不允許外部勢力操控香港政治事務。中央和特區政府就違法“初選”表達了高度關注,值得社會各界高度重視。
戴耀廷把這次“初選”及9月立法會選舉工程定義為“奪權戰役”,“初選”則是關乎其操控立法會選舉、“攬炒香港”部署的重要一招:一方面,戴耀廷揚言,如果有人不遵從結果去參選,將是“政治自殺”和必然落敗,這是對其他參選人的赤裸裸恐嚇,企圖通過“初選”將立法會候選人限制在幾個指定人身上,壟斷其派內的參選權利,實現其操控選舉的目的;另一方面,整個“初選”過程已被揭發可以重復投票,結果主要是“港獨”分子和“攬炒派”素人(突然參選就當選,毫無地區工作經驗)入圍,為“攬炒派”參選人上位大開方便之門,這顯然是操弄民意的民主騙局。
戴耀廷在近年的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中,曾發動“雷動計劃”、“風雲計劃”等配票行動,包括以“棄保”、“救兵”等名目誘導投票。今次“初選”不僅是過去這些計劃借屍還魂之作,更違規直接取用選民登記冊及收集市民個人資料,以掌控票源進行配票,影響立法會選舉結果,其操控、干預選舉行為比過去更明目張膽,肆無忌憚。
更為嚴重的是,整個“初選”就是一場圖謀推翻特區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的大行動。戴耀廷以“初選”之名,計劃通過操控選舉爭取“攬炒派”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的目標,從而掌握立法會的控制權,達到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之目的。
立法會選舉事務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式,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關係到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市民福祉。戴耀廷之流利用“初選”來操縱選舉,誤導選民在法定選舉中的投票取向,嚴重損害其他擬參選人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已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戴耀廷之流在外部勢力的支援下策動所謂“初選”,操控立法會選舉,以掌控立法會多數議席、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為目標,顯然已經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戴耀廷是“佔中”發起人之一,是發動“港版顏色革命”的始作俑者,是外國和境外勢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在香港國安法已經頒布實施的今天,他竟然公開挑戰國安法,在外部勢力的支援下,肆無忌憚地組織非法“初選”,圖謀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建議特區政府要嚴肅跟進,儘快嚴查事件,嚴格執法,追究戴耀廷的法律責任,斬斷外部勢力操縱立法會選舉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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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