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要為實行中國式民主發揮作用、作出貢獻,就要運用協商民主優勢,提升專門協商機構的制度效能,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為國家治理添助力、增合力。
要做到這些,就得把協商的“要義”落到實處。
協商“要義”:
一要有主體。“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集中概括,兩個相同的“眾人”,意味著“事情”的主體與“商量”的主體是一回事兒,得是利益攸關方,俺村的事兒就不勞您村協商了。當然,攸關方有的是直接當事人,有的可能是其他關聯者。
二要有結果。協商因有事兒而來,衝辦事兒而去,是要有結果的。協商的事兒有大小、緩急、繁簡,協商的結果也有遠近、將即、慢快,結果的實現形式可能是某種共識的達成,也或是某種利益的落實。不管怎樣,不該是“無果”的。對協商結果要事前謀劃、事後落實,“心中有結果執行才能有效果”,不能為協商而協商。
三要有規則。“票決是意願的聚合,協商是意願的融合”。這種協商應是有規則的:
——協商在事前。事都定了,再坐到一塊兒就不是協商了,那叫“通報”、“座談”或是其他什麼;
——協商要互動。協商事兒的各方是平等的,沒有主宰者。各方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願,且意願得在同一目標上交集,不能各説各話、答非所問;
——協商得妥協。協商各方都要有修正自己意願的準備,意願“融合”的結果,必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經過協商,合理的意願都應得到某種體現。“不行,就得這麼辦!”那是命令,不是協商;
四要有平臺。協商需要平臺。我國協商民主的渠道主要有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七種。通過這些渠道,可按照廣泛多層制度化要求,搭建各種平臺,履行各種協商職責。
五要有專門機構。在我國,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構、不是立法機構、不是行政機構,而是專門協商機構;不是協商主體,而是為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與決策和執行機構搭建的協商平臺;不是“和”政協協商,而是“在”政協協商;專門協商機構對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協商規則制定等負有特殊的責任;專門協商機構應通過提供專門服務實現與各協商渠道的有效銜接,推動我國協商民主建設的發展。
落實了以上協商“要義”,以協商有效凝心、以協商實現聚力,就能更好把人民政協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