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54年首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至今,我國終於迎來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月28日下午,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正式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範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小到衣食住行,大到企業決策,涵蓋了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以及侵權等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規則秩序。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開篇就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綠色原則”。這些元素的納入,引起了全國政協委員們的高度評價,“綠色原則”也引起了委員們熱議。
18條直接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
“我國的民法典可以稱之為一部真正的‘綠色’民法典。”提起對民法典,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呂忠梅這樣評價。“我國民法典共1260條,目前有18條直接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體現了對公民的基本要求。”
據呂忠梅介紹,世界上的民法典誕生於“風車水磨”時代,曾分別引領不同時代風騷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對環保著墨甚少。在當今人類邁向生態文明時代的進程中,中國民法典無論“綠色原則”的創制,還是“綠色條款”的體系化設計,都是真正世界首創的“中國方案”,具有引領全球治理體系的重大意義。
呂忠梅解釋説,民法典的“綠色”可以從三方面體現。第一,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法總則從總體上對所有民事活動要遵守的環保義務作了一個總括性的規定,為後面各分編圍繞著“綠色原則”加以貫徹提供了基礎。”
第二,民法典三個分編分別對於“綠色”制度作出了規定。“例如物權編中,提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強調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在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三,侵權責任編中,用專門章節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
民法典在原“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補充了“生態破壞責任”,將該章修改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並且明確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和內容,規定對於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並明確了賠償損失和費用的內容。“過去,在實體法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直缺乏依據。現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讓二者能夠有機配合,進行環境共治,為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全國政協委員曹志安也提出:從電力行業角度看,民法典突出“綠色”等基本原則,對改善電力營商環境作了積極回應,為後續能源立法、電力法修訂明確了基本方向。
“綠色原則”將深刻影響生活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人民權利的法律寶典,其中鮮明的生態環保色彩更折射出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嚮往,浸潤著新時代的價值理念。
那麼這些“綠色原則”的確立,對我們的生活究竟有什麼具體改變?
全國政協委員敖虎山認為,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為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法律保障,實現了綠色發展從理念到制度的飛躍。這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大計,是從長計議,從長遠考慮,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産黨人民至上的執政理念,體現了黨帶領人民實現中國夢的決心。“時代發展到現在,我們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呼喚並急需這樣的法律來支撐我們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是順勢而為;也讓我們每一個人更加有信心,走好我們的路。”
“我的理解是,這次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是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從具體實踐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一種體現。”全國政協委員徐星表示。“我國過去40多年的高速發展既有偉大的成就,創造了人類歷史上的奇跡,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黨中央近幾年來的工作重點包括上面講的‘綠色原則’涉及的環境問題以及脫貧攻堅、全面小康的社會公平問題,這兩大問題的解決將推動我國社會主義事業進入一個新階段。”
例如,“綠色原則”的落實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方面,其中包括産業方向。徐星認為,一個值得討論的方向是推動“電商經濟”(包括網上購物和餐飲外賣等方面)在“綠色原則”方面的落實。“目前‘電商經濟’一方面大量增加了包裝材料,帶來了浪費和污染;另一方面也衝擊了傳統商業,潛在造成更多傳統商業資源(如商場、餐館建築)的閒置,這些都是需要在民法典具體落實上進行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在全國政協委員周秉建看來,“綠色原則”的納入將促進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融入企業管理過程中,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價值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周秉建了解到,先進的物流管理理念中有“5R”原則:即研究(Research)、重復使用(Reuse)、減量化(Reduce)、再迴圈(Recycle)、挽救(Rescue)。在“綠色原則”確立後,將有助於這些理念的落地,彰顯出民法典的時代性。
落實綠色原則要在細化上下功夫
通常來説,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規定”,都會對立法宗旨、立法原則等重要內容加以明確,各分編中的規定都應當符合基本原則所確立的價值取向。
民法典中確立“綠色原則”,意味著為民事活動規定了普遍限制。
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歌劇舞劇院副院長徐麗橋看來,這將為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提供遵循依據。堅持“綠色原則”,儲存綠色資本,可以增強人們的環境意識,促進環保理念的不斷完善,以此達到保持生態平衡的目的。
全國政協委員臧繼輝認為,在民法典內用專門的篇幅和章節規範國人的環保生態行為,是人類進步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國要在世界上做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具體體現;同時是國人面對地球有限資源清醒認識後最務實的動作,更是中國共産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走長久富裕道路決心和魄力的具體體現。因此,落實“綠色原則”,于你于我,于國於民,于全人類賴以生存的星球都有著緊迫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對於如何落實“綠色原則”,臧繼輝指出,要從提高國民認識,取得大家共識並形成自覺入手;要在更具體的細化上下功夫。比如,企業在進行投資、並購等交易活動時,應關注對目標項目資源、能源、環境相關的盡職調查,推動綠色投資,避免投資高能耗、高污染、高違規風險的項目。
全國政協委員曾蓉指出,確立“綠色原則”,強調民事行為應當以保護環境與生態為前提,建立有利於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物權制度,對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要環保”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