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英委員:建議完善我國少年法庭制度 細化“以教代刑”措施丨建言中國021

發佈時間: 2020-05-24 16:36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宋柏霖

【編者按】“我國少年法庭制度改革歷經30餘年,少年法庭制度建設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制度呈現碎片化。” 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寧夏區委會主委戴秀英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全國四級法院雖然設立少年法庭2300多個,但合議庭佔1000多個,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設置於普通刑事司法體系下,存在“機構挂靠”情況,高級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機構建設很不完善。全國高級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肅、河南4省高院成立了獨立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沒有啟動此項工作。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現實情況是,犯罪少年往往面臨與成年犯罪者近乎相同的刑罰,缺乏“以教代刑”和“保護處分”的中間措施。

戴秀英帶上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的提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儘快出臺完善我國少年法庭制度的法規性文件,科學合理確定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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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寧夏區委會主委戴秀英

提案原文:

關於完善我國少年法庭制度的提案

我國少年法庭制度改革歷經30餘年,相對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改革發展緩慢滯後。

具體表現為:一是少年法庭制度建設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制度呈現碎片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新《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的規定,但法院仍然依據普通刑事訴訟法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少年最終還是面臨與成年犯罪者近乎相同的刑罰,缺乏“以教代刑”和“保護處分”的中間措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強制性。

二是少年法庭機構設置不健全,自上而下的組織體系沒有建立。目前全國四級法院雖然設立少年法庭2300多個,但合議庭佔1000多個,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設置於普通刑事司法體系下,存在“機構挂靠”情況,高級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機構建設很不完善。全國高級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肅、河南4省高院成立了獨立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沒有啟動此項工作。

三是少年法庭審判模式不統一,其受案範圍和審判管理、制度機制等也不相同。有的少年法庭突破原來的受案範圍,把部分與未成年人無關的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法院要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努力把這項事關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工作做得更好。” 少年法庭制度建設亟待完善。

為此建議:

1、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制和專門機構設置的要求,2010年《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也都有明確規定。設置獨立的少年法庭,讓少年司法從刑事司法中分離出來。這方面可以借鑒檢察機關的成功經驗,最高人民檢察院自2015年12月組建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後,短短1年多內,就基本實現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全國全覆蓋。從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情況看,少年司法日常工作指導在研究室,案件審判指導分別在刑事和民事審判庭,辦公廳、司法改革工作辦公室等部門也承擔了一部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管理分散。少年法庭可整合各部門少年司法工作,有利於責任落實,減少跨部門指導,推動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統一化和專業化。

2、科學合理確定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加強少年司法全面保護,堅持發展少年綜合審判模式,把家事審判案件併入其中,改變當前少年審判受理案件數量不足局面。把未成年人四種類型的罪錯行為全部納入少年法庭制度管轄的範圍。一是虞犯行為,即有可能導致未成年人更加墮落,有嚴重犯罪之虞的行為,主張提前干預;二是違警行為,在我國主要是指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三是觸法行為,也就是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以刑事處罰的行為;四是刑事犯罪行為,借鑒大多數國家把“先議權”交給法院的經驗做法,罪錯案件統一由少年法庭進行“先議”,法院“先議”遵循的是“保護優先”原則,只有極少數最為惡劣的、行為太嚴重的案件被逆送給檢察院向刑事法院起訴。法院先議的結果是,絕大多數罪錯案件都會被留在少年司法體系中,作為保護案件進行處理,用保護處分替代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