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革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提案,針對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的問題,建議從加快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推進應急預案和標準體系建設等環節入手,儘快建立完善一整套著眼當前、立足長遠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
該提案指出,非典疫情之後,我國初步形成以《憲法》為依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以相關單項法律法規為配套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但在此次疫情暴發期間暴露出了不少短板,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可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之間不夠協調;應急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夠完善、綜合協調應對不足等。
針對上述問題,民革中央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建議加快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包括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該法的配套法規、規章;對現有應急法律規範進行系統清理,消除不同立法之間存在的矛盾和衝突,破除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實現應急法律規範體系內部的協調統一。
此外,疫情中暴露出的應急法律中相關具體制度問題還需完善。實施機制方面,建議建立應急法實施的預授權機制,假定不同類型的危機情景,只要相應的情景出現,相關機構可直接實施法律上規定的措施,不需要再層層請示彙報等待上級決策。同時,下級政府應將此報告到相應層級的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及時對形勢作出復核式的判斷,如果認為下級機關的判斷是錯誤的,及時糾正、調整乃至取消下級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使科層制體系發揮復核、糾錯的功能,從而避免在突發事件應對中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從準備制度入手,充分考慮應急法的本質特徵和根本要求,全面更新應急準備制度,給予其細化、剛性、嚴格的規定,避免在下一次公共危機來臨時重蹈覆轍。
在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之前,各應急相關機構應急反應機制不統一, 表現出綜合協調應對不夠。對此,民革中央還建議,簡化跨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協調機制。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應急管理部門設立執法協調機構,對於需要協調的跨部門執法事項,由該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做出個案式的決定,臨時確定一個部門負責處理。待疫情形勢緩解或者結束之後,再補辦其他部門的執法程式。在補辦程式中,經多個部門協商後,可以變更之前由一個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