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清楚!人民政協:究竟是權力機關,還是協商機構?

發佈時間: 2020-04-17 08:39 | 來源: 北京日報 | 作者: 趙連穩 | 責任編輯: 李晶

 人民政協作為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是指人民政協在我國政治體制架構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回顧這一制度安排的確立歷程,更能深刻把握人民政協的中國特色和本質內涵。

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産黨把馬克思主義統一戰線理論、政黨理論、民主政治理論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與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産物,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馬克思主義認為,無産階級要取得革命勝利,除和農民結成鞏固的聯盟以外,還必須聯合一切民主黨派,“爭取全世界的民主政黨之間的團結和協調”,和資産階級民主派一起反對共同的敵人。

中國共産黨為了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任務,把馬克思主義統一戰線理論、政黨理論和民主政治理論運用到中國革命具體實踐中,秉持中華民族一貫倡導的天下為公、相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秀傳統文化,十分重視和民主黨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因為這是建立和鞏固最廣泛的統一戰線的關鍵。

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毛澤東諄諄教導共産黨的領導幹部,“國事是國家的公事,不是一黨一派的私事。因此,共産黨員只有對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的義務,而無排斥別人、壟斷一切的權利”。

中國革命要取得勝利,必須建立共産黨領導的最廣泛的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除去有工人、農民參加以外,還必須包括小資産階級、民族資産階級,以及地主和富農階級中的開明紳士等。

中國共産黨經過統一戰線把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等一切革命的政黨、階級、民主人士團結起來,為了共同的奮鬥目標而創立的人民政協,不僅符合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而且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和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的創造性結合,彰顯了人民政協鮮明的中國特色。

“五一口號”基本奠定了新中國政治體制架構,即人民政協

1948年春天,可謂是中國革命的春天,解放戰爭高歌猛進,建立民主聯合政府的時機日益成熟。4月25日,中共召開中央書記處會議,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就是邀請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代表到達解放區,商討召集人民代表大會並成立臨時中央政府事宜。

4月30日,新華社播發著名的“五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五一口號”成為人民政協創立的發端。

5月1日,毛澤東在給民主人士李濟深、沈鈞儒的信中又提出,為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首先要邀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召開政治協商會議。

“五一口號”和毛澤東給民主人士的信件都明確建國程式為:政協會議——商討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這表明政協不是權力機關,而是協商機構,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可見,人民政協從籌備開始就是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

“五一口號”得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賢達的積極響應。1949年1月22日,已經到達解放區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社會各界的負責人和代表人物李濟深、沈鈞儒、馬敘倫、郭沫若等55名民主人士,聯名發表了《我們對於時局的意見》,公開提出“願在中共領導下”,建立獨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國,“人民民主陣線之內,絕無反動派立足之餘地,亦絕不允許有所謂中間路線之存在。”

至此,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自願接受共産黨的領導、徹底拋棄了“第三條道路”或“中間路線”,不謀求成為反對黨或在野黨,不走西方多黨制、三權分立的政治發展道路,至此,新中國基本政治體制架構初步形成。

《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協《組織法》,標誌著人民政協作為中國特色制度安排的正式確立

馬克思主義反對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和“三權分立”制,贊同巴黎公社實行的“議行合一”的政體。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中國共産黨借鑒巴黎公社和蘇聯的經驗、吸收近代以來中國政治發展道路的教訓,在新中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以臨時憲法的形式規定新中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産階級、民族資産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人民政協《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可見,人民政協是新中國國體的充分體現。

《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協《組織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國家最高權力由政協全體會議代為執行,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最高權力機關則是由政協全體會議産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它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又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種“議行合一”的政治體制是與社會主義國家無産階級政黨的領導與執政相一致的,同資産階級的議會制與“三權分立”制具有本質的區別。

由政協全體會議選出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政權以外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協議”機關,是“經常起作用的”,是政協發揮日常職能的機關。人民政協《組織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後,政協全體會議雖然不再代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但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的人民政協仍然存在,仍可“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政協會議還將對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協商、參謀和推動的作用”。

就政府來説,國家大政方針,在決策之前都要經過人民政協進行協商,“新民主主義的議事特點之一,就是會前經過多方協商和醞釀,使大家都對要討論決定的東西事先有個認識和了解,然後再到會議上去討論決定,達成共同的協議。”也就是説,新民主主義的議事精神不在於最後的表決,而在於事前的協商和反覆的討論,從而明確了人民政協是“協商”機構的性質定位。

至此,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職能作用,及其在國家政治體制架構中的角色等重大問題得到解決,且載入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協《組織法》,人民政協作為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正式確立。

人民政協作為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不僅對我國政治發展産生了深遠影響,而且提供了一種不同於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構成人類政治文明史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作者為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北京聯合大學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研究員。本文係北京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人民政協制度形成研究》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