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故意傳播病毒怎麼定罪?哄抬物價如何嚴懲?——“兩高”、兩部出臺意見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針對社會關切,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一些地方出現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意見銜接現有法律規定,對相關規定該細化的細化、該明確的明確,提高了疫情防控法治體系的實效性。
故意傳播病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近期,有的地方出現了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地區、已出現發熱等感染症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等。
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上述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
制假售假、哄抬疫情防護用品價格將被嚴懲
針對疫情防護用品,意見對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犯罪進行明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産、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産品、物資,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的,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用足用好刑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意見規定的九類犯罪,一律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説,依法嚴懲生産、銷售偽劣醫用器材、防護用品以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犯罪,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實現對相關犯罪“從獵捕殺害到餐桌”的全鏈條懲治
購買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算不算犯罪?意見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楊萬明説,嚴格依照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實現對相關犯罪“從獵捕殺害到餐桌”的全鏈條懲治。
此外,意見還提出,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詐騙、聚眾哄搶犯罪、造謠傳謠犯罪、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和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等。明確要求,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劉奕湛 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