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 增設"網路保護"有哪些看點?

發佈時間: 2019-10-22 11:00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羅沙、王思北、高蕾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增設“網路保護”,哪些看點值得關注?

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專門增設的“網路保護”一章,成為草案的一大亮點。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作關於修訂草案的説明時介紹,修訂草案增設“網路保護”專章,對網路保護的理念、網路環境管理、網路企業責任、網路資訊管理、個人網路資訊保護、網路沉迷防治、網路欺淩及侵害的預防和應對等作出全面規範,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看點一】關於總原則——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家庭和學校應當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路素養,開展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今年8月30日發佈的《第44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其中19歲以下網民佔比超過20%。

“網路已經成為當代青少年無法回避的生活現實,不少父母、老師對青少年使用網路表示憂慮,不少學校限制或禁止學生帶手機入校,也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中國傳媒大學傳播研究院副研究員張潔説,此次草案針對這些問題作出規定,及時回應了社會需求。

【看點二】關於網路不良資訊——對上網保護軟體強制安裝作出規定

針對暴力、色情、涉毒等不良網路資訊問題,草案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援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網路技術、設備、産品、服務的研發、生産和使用。

草案規定,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草案同時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資訊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該資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資訊展示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示。

“調查顯示,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後,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觸不良網路資訊的問題。”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説,草案的規定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特別是對未成年人吸引力較強的平臺和産品,相關部門應積極入駐,主動發揮監管作用。

【看點三】關於網路沉迷——要求産品和服務提供者設置時間、許可權、消費管理等功能

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網遊、直播等網路産品和服務不能自拔造成悲劇的事件時有發生。草案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避免提供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提供便利。

在網路遊戲方面,草案規定,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遊戲實行時間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作出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表示,草案回應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網路成癮、網遊沉迷等問題,作出制度性設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網路遊戲産品進行分類,有利於促進我國未成年人網路資訊分類管理制度的形成。張潔認為,草案對網路沉迷防治和網路遊戲管控作出的相關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概念,例如“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不適宜青少年接觸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的標準等,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看點四】關於網路欺淩——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

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上述網路欺淩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惡意扭曲、損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及時採取刪除、遮罩等措施,停止侵害。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發佈的《2018年全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69億,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網路暴力。

專家表示,與現實中的欺淩相比,網路欺淩更加難以調查取證,也加大了打擊、處罰此類行為的難度。草案作出相關規定,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應對網路平臺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和懲治網路欺淩行為。

【看點五】關於個人資訊保護——收集未成年人資訊需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草案對未成年人個人網路資訊保護作出規定,明確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提示未成年人保護其個人資訊,並對未成年用戶使用其個人資訊進行保護性限制。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未成年人資訊洩露極易讓未成年人處在被侵害的風險之中,比如被拐賣、被實施網路侵害等。”苑寧寧説,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關係到其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安全專門作出特別保護。

【看點六】關於保護責任——明晰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各方責任

專家認為,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重要進步,就在於明確了家長、學校、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和政府等各方主體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所應承擔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專門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本單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關服務,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並處置相關舉報。

“實踐中,當孩子受到網路侵害,家長常常會面臨舉報途徑不暢、處理效果不理想等問題。草案的這一規定,有望督促網路企業提供便捷的舉報途徑,並通過專業的方式及時解決相關問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説。(參與采寫:孫少龍、王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