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將人民政協的三項主要職能寫入章程

發佈時間: 2019-09-19 16:56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張正朋 張嬋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要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與協商。《意見》還圍繞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三個方面,比較詳細地闡述了人民政協的作用和工作要求,但參政議政尚未從人民政協職能上加以概括。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協章程修正案正式將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並列在一起表述,並分別作出具體規定。政協章程修正案明確提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中國網記者 張正朋 實習記者 張嬋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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