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全國政協委員即參加全國政協的各單位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人士。各級地方政協委員即參加各級地方政協的單位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人士。
政協委員産生的具體運作步驟一般為:
第一,提名推薦。推薦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各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國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推薦。
第二,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對各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由中共黨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反覆同各推薦方面協商形成建議名單。
第三,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委員建議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協商和表決,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通過。
第四,公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委員,由政協辦公廳(或辦公室)分別通知推薦單位和個人,向委員發委員證書,並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佈。
增補政協委員的程式,也需要經過提名、協商、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和公佈這幾個步驟。
(中國網記者 和海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