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川省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公佈!今秋起執行

發佈時間: 2019-09-14 08:21 | 來源: 人民網-四川頻道 | 作者: 任重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人民網成都9月13日電 (任重)據四川省教育廳官微消息,近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繼續執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四川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及有關問題進行了闡述。

一、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

(一)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1.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9000元;其餘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10000元。

(2)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參照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執行。

2.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7200元;其餘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8000元。

(2)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

各校學費標準繼續按不超過省內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見附件)自主確定。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會計碩士(MPAcc)學費標準由培養單位根據辦學成本確定。

新增的碩士專業學位學科類型,由各高校參照四川省已有的同類或相近專業的學費標準執行。

附件: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通過全國聯考入學的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其學費參照相同學科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通過審定入學條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職研究生,如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MBA)等,其學費標準由招考學校根據辦學成本確定。

(三)在四川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臺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學費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省內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四)科研機構和省委黨校招收的研究生學費標準

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省委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學費標準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五)碩博連讀研究生、醫學教育長學制學生學費標準

碩博連讀研究生、醫學教育長學制學生的學費標準分別參照執行相應學習階段的有關收費政策。

(六)延期畢業研究生超學制階段學費標準

延期畢業研究生超學制階段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結合本校確定。收取學費按延期時間折算的年標準不得超過原專業年學費標準。

二、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

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舉措。各高等學校要根據國家和省上規定,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注重宣傳引導,完善各項政策措施。通過綜合採取減免學費、發放特殊困難補助、開闢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的資助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崗位津貼資助力度。

三、加強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

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准轉學等,由高等學校根據研究生學籍記錄的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按月計退學費。

研究生學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公辦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

高等學校等有關單位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研究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學制和收費依據,並通過學校官網、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及時公示研究生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增強收費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按規定應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費。

高校應健全研究生調價制度、嚴格履行事前公示制度,收費公示及核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等,認真測算研究生辦學的生均成本,合理制定研究生收費標準,不得弄虛做假。學制及學費標準調整方案,應在招生簡章公佈前半年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調整。

省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按本通知規定,加強對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切實保障高等學校研究生招生和培養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本通知從2019年秋季學期起執行,有效期5年。研究生學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在有效期內,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我省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4〕430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