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佈五類休假標準 婦女節兒童節適逢週末不補假

發佈時間: 2019-08-05 09:41:22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解麗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人社部發佈五類休假標準 包括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婦女節兒童節適逢週末不補假

8月1日,人社部官網發佈《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對包括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五類休假標准予以明確。

人社部指出,休息休假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內,不必從事生産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

事業單位可靈活安排休息日

有關休息日標準: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隨著國務院第174號令的施行,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五天、休息兩天。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全體公民假日可補假

部分公民假日不補假

有關法定年節假日標準: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

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放假一天;春節,放假三天;清明節,放假一天;勞動節,放假一天;端午節,放假一天;中秋節,放假一天;國慶節,放假三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一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關年休假標準: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佈實施。

未婚探望父母每年20天

已婚每4年一次20天

有關探親假標準:198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

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婚喪假為1天至3天

根據路程遠近給路程假

有關婚喪假標準:在我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婚喪假。按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天至3天的婚喪假。

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