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共用單車押金退款週期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

發佈時間: 2019-05-16 13:30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王靜

中新網5月16日電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16日介紹,《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共用汽車、共用單車押金最長退款週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個工作日。運營企業不得拒絕、拖延退還用戶押金。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張遠 攝

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用汽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俗稱“共用單車”)等。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介紹,《管理辦法》明確了押金最長退還期限。汽車分時租賃、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押金最長退款週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個工作日。

《管理辦法》明確優化了預付資金收取限額標準。為充分發揮預付資金的商業作用,考慮到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將交通運輸新業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除外)單位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限額提高至30000元。

同時,為控制風險,對可使用部分的預付資金用途進一步限定為只能用於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

《管理辦法》還完善了押金扣款流程。蔡團結介紹,考慮到運營企業獲得經用戶認可的扣除押金證明材料難度較大,因此,將運營企業扣提押金需向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修改為用戶違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要求運營企業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時告知用戶。

《管理辦法》加強了預付資金退還管理。為保障用戶權益,《管理辦法》規定,對符合約定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的,運營企業不得拒絕、拖延退還。

《管理辦法》還強化消費者協會的職責。將消費者協會職責單列,由其依據相關法定職責做好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投訴受理及處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