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人民政協協商式監督的特色與優勢

發佈時間: 2019-05-07 08:57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李斌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提出政協民主監督的特色是協商式監督的論斷,並深刻闡釋了這一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豐富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思想寶庫。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深刻把握協商式監督的性質定位、特色與優勢,對於強化政協民主監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各項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協商式監督的本質特徵

協商式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鮮明特色。監督本質上是社會政治制度的産物。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就要求有相應的監督方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民主制度等,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見、建議和利益要求,有效實施了民主監督。其中,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決定了人民政協開展民主監督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正如1945年毛澤東與黃炎培進行“窯洞對”時所説: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週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良藥苦口,忠言逆耳,希望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發揮好民主監督職能,繼承和發揚優良作風,做中國共産黨的諍友摯友。協商式監督從理念到實踐,體現了中共中央著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對政協民主監督本質特徵認識的不斷深化。

協商式監督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人民政協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新的社會階層、社會團體不斷産生,利益訴求更加多元化差異化,要求拓展監督主體,暢通監督渠道;人民群眾民主、權利、公平等意識增強,要求進一步豐富監督形式;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贏三大攻堅戰,要求通過協商式監督形成合力,促進落實;中國共産黨推進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更需要加強監督,為全面從嚴治黨、確保先進性提供保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將協商式監督明確為政協民主監督的屬性,強調“協商是方式和原則,監督是手段和途徑,協助黨和政府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增進團結、凝心聚力是目的”,這是對政協民主監督時代內涵和本質特徵的深刻詮釋。

協商式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已初步形成由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等組成的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不同形式的監督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協商式監督能夠填補黨紀、法律、行政等監督的盲點,發揮其獨特優勢。

二、協商式監督的科學內涵

協商式監督首先是一種政治性監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準確把握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定位。政協監督什麼,怎麼監督,都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只有從政治上把握協商的原則、節奏和力度,才能充分發揮監督功能和優勢。協商式監督主要是中國共産黨接受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監督。各民主黨派是中國共産黨的親密友黨和參政黨,自覺接受中國共産黨領導,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通過協商的方式監督中國共産黨,改進黨政部門工作,維護群眾利益,是對中國共産黨長期執政的重要幫助。當然,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也要互相監督,不斷增進信任與團結,為共同目標而奮鬥。

協商式監督是一種建設性監督。協商式監督本質上是一種合作,是“建設性”監督、“成事性”監督。協商式監督是在肯定監督對象工作的基礎上,就改進與推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批評和建議的方式指出,以達到共同成事、為民謀利、防範風險的目的。

協商式監督要依靠特定的權威實現。協商式監督是以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進行的,不靠強制約束力,而靠政治影響力;不靠説了算,而靠説得對;追求的不是權力,而是對規律的科學揭示、對真理的執著探求。政協委員大多是各行各界的精英,能夠提出高水準問題,而且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可行辦法。協商式監督的程式性、規範性本身就帶有約束力,被監督對象不能隨意應付監督,必須從政治上自覺提高接受監督的意識。

協商式監督必須依託人民政協的有效載體。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監督活動必鬚根據政協章程、依託政協組織,通過特定方式和程式進行。但各級政協組織本身不是監督主體,而是開展監督活動的載體和平臺。

三、充分發揮協商式監督的獨特優勢,提高參政議政品質和水準

堅持協商式監督的正確理念。協商既是監督的原則,又是監督的方式;監督的成效外在地體現在幫助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上,內在地體現在凝心聚力、有效實現社會整合上。協商不是自説自話,而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溝通互動的過程。監督者要樹立“公、和、誠、實”的理念,秉持公心才能堅持真理、敢講真話;和合包容才能增進共識,拓展有序政治參與空間;坦誠相見才能有效溝通、相互理解;實事求是才能找準癥結、破解問題。被監督者則應從維護政治制度、履行政治責任的角度,正確對待協商式監督。

進一步豐富協商式監督平臺。一是圍繞中心,開展好議政協商監督。二是強化重點提案辦理監督。三是充分發揮雙週協商座談會作用。四是及時反映社情民意。五是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創新監督品牌。

建立健全協商式監督反饋機制。一是注重提案答覆品質和效果。二是注重評估問效,協商監督的重要事項要持續跟蹤監督,推動落實到位。三是注重雙週協商座談會協商成果落實資訊反饋。四是利用監督性視察“回頭看”,“回頭看”也是再監督的過程。

提升政協委員履職能力。協商式監督融協商、監督、參與、合作為一體,向委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組織廣大委員學習掌握中央方針政策、著力提高監督意識和能力水準的要求,為委員全面提升履職本領創造條件。打鐵必須自身硬,委員要把強化理論武裝放在首要位置,緊緊圍繞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等建言獻策,不斷提高監督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此文係全國政協副主席李斌向“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提交的論文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