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是過年的開端。這兩天,勞碌了一整年的人們都在準備著過一個美好的新年。而對於那些下崗失業人員來説,新的一年會有新的機會,也有新的政策幫助他們重新就業。
近日,民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到,納入低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可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舉意味著,下崗失業人員“等靠要”行不通了,必須為了再就業儘快行動起來。而這份《通知》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政策福利。
低保對象貧困程度要根據剛性支出綜合評估
《通知》要求,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引導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
要求各地,對因下崗失業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家庭,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通知》提出,完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細化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同時,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增發低保金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準,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重新就業或創業後,家庭每人平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實施“低保漸退”,給予一定時期的漸退期,實現穩定就業創業後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根據生活困難具體情況分類別確定救助標準
在救助方面,《通知》提出,要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具體情形,區分救助類別,確定救助標準。積極開展先行救助,不斷增強救助時效性。落實縣、鄉兩級審批政策規定,逐步提高救助水準。
對實施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運用“轉介服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積極轉介相關部門協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幫扶的,及時轉介給相關公益慈善組織,形成救助合力。
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幫扶措施,提高救助額度。
《通知》還提出引導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其中提到,通過設立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等形式,積極參與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發揮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作用,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幫助他們改善困難處境、增強生活信心、提升發展能力。
另外,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務,為這些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創業和再就業解除後顧之憂,創造有利條件。
重新就業家庭核算收入時可扣減就業成本
救助困難群眾的一系列制度要形成合力,還要與社會保險等制度銜接。此次《通知》提出,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失業、醫療等保險制度的銜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工作。
在就業方面,加大職業指導、技能培訓、崗位推薦、跟蹤服務力度,激發創業、就業意願,優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崗位,促進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對於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低保對象,可以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於家庭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專人照料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充分考慮其勞動條件和家庭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原則,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對於重新就業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要加強臨時救助與下崗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的銜接,對於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近年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這個話題一直都保持著較高的熱度。
早在2017年7月,全國政協就曾召開“重視去産能過程中職工就業再就業問題”雙週協商座談會。與會的政協委員談到,職工安置是去産能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廣辟就業再就業渠道。積極搭建政府、企業、個人再就業平臺,建立長效機制。引導企業職工轉變觀念、靈活就業。加大對再就業培訓的支援力度,把中小企業、新型服務業、公益性崗位作為再就業重要渠道。針對資源枯竭型城市、獨立工礦區等重點地區出臺特殊政策。
此次發佈的《通知》細化解釋了相關問題,將會成為未來一段時期內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風向標。
資料來源:新京報、中國新聞網等
轉載請註明出處: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APP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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