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是事關地方發展的熱門話題。1月25日,山西省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在太原開幕,山西省政協常委郭穎帶來了“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提案。針對山西省民營企業發展法治環境所存在的問題,郭穎從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四個方面提出建議。
近幾年,山西省委省政府不斷強化民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持續優化民營經濟成長的法治環境,但是,一些不容樂觀的問題仍然存在。省政協委員郭穎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和法律層面的不完善客觀存在。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方面,民營經濟與其他類型經濟的待遇仍有所區別。如,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過程中,某些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惜貸甚至抽貸,因政策相互不夠協調,使得良好的初衷産生反作用。在保護公私財産上不同的法定處罰力度,説明民企與國企間的權益保護力度方面存在差異。
二是執法層面的差異性相對突出。行政執法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仍然存在,因選擇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執法行為,使民營企業遭歧視、被重罰的現象並沒有完全避免。民營企業在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時有不少制約,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面,民企與國企間的競爭地位還沒有完全平等。
三是司法不平等現象時有發生。某些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企與民企糾紛時不能夠一視同仁,往往對民企的要求嚴於國企,並且在辦案中對民企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夠精心。超案值、超時限查封、扣押和凍結民營企業財産的情況時有發生,個別基層法院執行民企債務時,仍有執行個人財産的情況。
四是民企依法治企的理念不強。民企各層級人員的法治思維和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普遍不強,因合同訂立不規範、內務不合規而導致企業受損的情況隨處可見。民企保護企業智慧財産權觀念比較淡薄,甚至於民企老闆的人治思維勝於法治思維,也制約了其發展。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郭穎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堅持平等保護的法制理念,加快推動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制定和完善確保民營企業能享受到“非禁即入”實惠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落實民營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清理和規範與投資相關的地方法規、規章和收費,保護民企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産權等各種類型的財産權;通過地方立法加強政府政務誠信建設,充分保障民企平等獲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對行之有效並需要長期堅持的要及時上升為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有失公平並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規定及時廢止;還要為民企界人士參與立法協商創造條件和提供機會。
二、進一步加大保護民企合法權益的執法力度。加強民企産權保護,對侵犯民企智慧財産權以及損害民企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切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辦法,進一步細化和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對民企就行政機關侵權行為提出的復議申請,要抓緊審理並及時辦結;對民企經營中的不規範行為,要審慎研究並妥善處理,多用教育和限期整改的辦法。還要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資訊化手段,探索新型監管模式和執法方式。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確保民企公平參與和競爭。
三、要進一步發揮公正司法助力民企發展的作用。司法機關應依法保護民企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嚴禁違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要在認定民營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效力,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等方面展現司法公正的特有權威;在適用對民企財産採取強制措施時,要力戒擴大涉案財産查封、扣押、凍結範圍,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合法財産和違法所得、涉案人員財産和家庭成員共同財;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糾紛案;加大對假冒侵權、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懲處力度。
四、要進一步優化對民企的法律服務。探索公共法律服務新模式,司法行政部門要組織律師、公證、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民企服務;探索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途徑送法律進企業,引導民企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優化法人治理結構;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合同合法合規性的審查把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政府合同不合法不合規問題的發生;切實增強招商引資的法制化,對因情勢變更導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政府可以主動採取措施彌補民企的合理損失;加強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民營經濟的認同度,營造有利於民企健康發展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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