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海聰:對接國家發展戰略 深化自貿區改革創新

發佈時間: 2019-01-18 19:53 | 來源: 天津政協網 | 作者: 左海聰 | 責任編輯: 耿鑫

原標題:對接國家發展戰略 深化自貿區改革創新

民建天津市委員會

民建天津市委員會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三年來,較好發揮了改革開放試驗田和示範區的作用。《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方案》對天津市自貿區建設又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應該看到,天津市自貿區在建設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

一、進一步創新的依據不足,妨礙了制度創新的深化

目前自貿區創新面臨依據不足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中央層面沒有賦予自貿區對國際高標準規則進行壓力測試的權力,使得這類試驗沒有依據;二是國家部委放權不能落地。比如,《總體方案》和“金改30條”明確載明瞭要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國際船舶登記等制度的試驗,但天津市與國家有關部委協商多次也未能實現;三是《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對創新依據的規定限制過嚴,不利於激發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

二、國際化業務面臨諸多制度障礙,亟待突破

天津自貿區國際化業務基礎較好,但競爭力還不夠強,而且面臨諸多制度障礙:一是海港空港的潛力還沒有完全激發出來;二是通關手續仍然繁雜;三是投融資體制還需進一步對標國際標準;四是與“一帶一路”倡議對接不夠,與“一帶一路”的融合還有待加強。

三、新興産業培育面臨新要求,需要實行新突破

自貿區在租賃、商業保理、航空製造等産業領域的培育工作取得了突破,為下一步的工作確立了較好的基礎。目前天津市面臨産業升級,需要發展人工智慧、生物制藥等高科技産業,自貿區應該發揮重要作用。但現行自貿區的上述功能尚不突出,激勵和扶持政策尚未體系化,需要予以改進。

因此建議:

一、爭取政策,明確創新範圍,擴展自貿區的制度創新空間

一是天津自貿區需要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總體方案》《深改方案》,按照相應程式,與中央各部委加強請示和溝通,爭取《總體方案》和《深改方案》的政策及時落地;二是修改《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使其與《深改方案》保持一致。尤其需要在新條例中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並明確“法”主要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具體內容可以是“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二、對標國際標準,建立國家對外開放高地

天津自貿區要建成國家對外開放高地,需要對標國際投資貿易金融標準不斷進行升級,同時要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一是要進一步改進天津海港和空港的管理機制,釋放市場活力;二是對標新加坡等國的高標準海關體制,建設高水準海關通關機制;三是要對標國際投資和金融標準,為企業走出去、引進來以及融資提供便利,打造北方的離岸金融中心;四是推進“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口岸資訊互換和服務共用,利用區位優勢發展與南韓、日本、俄羅斯、蒙古國和中亞、東南亞的貿易和投資往來。

三、發揮現有産業優勢,推動新産業和新動能快速發展,成為天津經濟發展的示範區

自貿區在進行制度創新的同時,要為天津市的發展作出示範性貢獻。一是出臺産業發展、土地使用、人才引進政策,加大招商力度,推動優質項目和企業在自貿區落戶;二是聯合天南大等高校和科研機構,建設人工智慧産業研發、製造、檢測、應用中心,開展人工智慧重大問題研究、標準研製、試點示範、産業推進和國際合作,努力使人工智慧這一新興産業在天津獲得大的發展;三是利用自貿區在研發和申請新藥方面的政策,吸引天士力等優秀本地企業在自貿區發展,加快形成全國和全球性優勢,成為生物制藥領域的世界品牌;四是促進飛機修理等産業的發展,進一步加強航空航太製造業的優勢;五是加快設立全國性金融租賃行業社會組織,進一步加強融資租賃和保理等服務業優勢。

(民建天津市委員會常委,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