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原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人民幣460萬元。本案是自治區監察委成立後移送中院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台灣同胞服務諮詢中心主任秦某職務任用、違規獲得市場運作房指標以及明確臺胞中心為對臺業務指定機構等事項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0年,劉侃直接或通過妻子徐某先後收受秦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40萬元。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侃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桂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吳某參選廣西桂臺經貿文化交流協會副秘書長以及明確該公司為對臺業務指定機構等事項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6年,劉侃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先後收受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侃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