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 韓沛)昨日,《南寧市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立法協商會議在市政協召開。南寧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市政協委員對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流程、公示制度、投訴舉報制度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隨著臨時佔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道路頻繁反覆開挖等現象日益增多,而在佔用施工中,不按規定設置圍擋或者安全防護措施、“圍而不工”、超期施工等問題較為突出,影響了南寧市道路交通暢通安全和市民日常出行。《徵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加強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明確了適用範圍及部門職責的劃分,細化和完善了審批流程的規定。
為了讓市民提前知曉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進展情況,合理安排出行路線,《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有關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公示制度和異議制度的規定。對此,南寧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建議明確公示的途徑,以利於市民監督和投訴。胡佳委員建議,申請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30日以上的,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前5個工作日向社會公示,方便群眾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或提出異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不得批准臨時佔用的情形,包括在醫院、學校門前道路百米範圍內,交叉路口50米內路段等城市道路範圍內,不予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建議,集貿市場出入通道的兩側,如和平商場等,也應當列入不得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情形。
針對市民最為關心的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期限的規定是否合理,如何解決現實中臨時佔用道路無限續期的問題,委員們也紛紛建言獻策。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批准臨時佔用道路應當嚴格控制佔用期限。如設置報刊亭、早餐銷售點、車輛停放點的,佔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中佔用主幹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龐曉民委員建議改為“最長不得超過3年”,因為這些便民服務設施很多是長期設置的,無需經常審批。胡佳委員提出明確關於臨時佔用、佔道經營的法律責任,建議罰沒貨物以及罰款。范廣委員建議處罰不僅罰款,還應記入誠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