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協公佈2018年度政協協商計劃

發佈時間: 2018-03-02 09:52:42 |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辦公廳 | 作者: | 責任編輯: 吳知音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5〕3 7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工作實際,制定2018年度政協協商計劃。

一、圍繞“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6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改革辦、編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科技廳、文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金融辦等部門負責同志,自治區相關高校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常委、部分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自治區相關高校負責同志發言;(4)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委員互動;(6)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具體負責。

二、圍繞“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9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濟和資訊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農牧業廳、林業廳、氣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等部門負責同志,自治區有關企業負責人,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發言;(4)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委員互動;(5)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具體負責。

三、圍繞“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10月上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等部門負責同志,部分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常委、部分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部分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同志發言;(4)委員與有關方面負責人互動;(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經濟委員會具體負責。

四、圍繞“提高首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準”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7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經濟和資訊化委、民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旅遊發展委等部門負責同志,呼和浩特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自治區有關部門,呼和浩特市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發言;(4)委員與有關方面負責人互動;(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具體負責。

五、圍繞“推動少數民族聚居貧困地區如期脫貧”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8月上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黨委農牧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扶貧辦、金融辦等部門負責同志,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內蒙古農村信用聯合社等金融企業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發表意見;(3)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發言;(4)金融企業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具體負責。

六、圍繞“發展區域特色農牧産業,提升農牧産品品質”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專題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9月上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自治區黨委農牧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旅遊發展委、水利廳、農牧業廳、林業廳、金融辦、質監局等部門負責同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內蒙古農村信用聯合社等金融企業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調研報告和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有關金融企業負責同志發表意見;(4)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農牧業委員會具體負責。

七、圍繞“推動內蒙古文化走出去”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月協商座談會。

2.協商時間:2018年8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政協有關領導同志,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旅遊發展委、財政廳、文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外事辦、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負責同志,有關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有關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同志發言;(4)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具體負責。

八、圍繞“加快我區邊民互市貿易區建設,助推‘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月協商座談會。

2.協商時間:2018年10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府、政協有關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外事辦、國資委、地稅局、工商局、貿促會等部門負責同志,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鐵路局、國稅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中央駐區單位負責同志,滿洲裏、二連浩特市等邊境旗市政府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有關企業負責同志發表意見;(4)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港澳臺僑聯絡和外事委員會具體負責。

九、圍繞“推進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發展”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對口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7月上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協有關領導同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工商局、大數據管理局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呼和浩特鐵路局、呼和浩特海關、郵政管理局等中央駐區單位,內蒙古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流企業負責人,部分政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有關物流企業負責同志發表意見;(4)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經濟委員會具體負責。

十、圍繞“推動在沙漠沙地建立國家公園體制”進行協商

1.協商形式:對口協商會議。

2.協商時間:2018年11月下旬。

3.參加人員:自治區政協有關領導同志,阿拉善盟、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赤峰市、通遼市政府(行政公署)相關負責同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旅遊發展委、環境保護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農牧業科學研究院、林業科學研究院、內蒙古農業大學等單位負責同志,防沙治沙相關企業負責人,自治區政協部分常委、委員,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4.協商程式:(1)自治區政協調研組作有關情況説明;(2)自治區政協常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發表意見;(3)防沙治沙相關單位、企業負責人發表意見;(4)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發言;(5)自治區政協領導同志聽取意見並講話。

5.組織實施單位: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組織實施,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和農牧業委員會具體負責。

以上10個議題,在提交會議協商前,由自治區政協先期組織部分常委、委員,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和專家學者等開展調研,其中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的協商要形成調研報告。協商會議召開後,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的協商成果,以自治區政協黨組報告或專題報告形式報送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月協商座談會和對口協商會議可根據協商成果,在會後由承辦專委會匯總整理,以自治區政協專題報告或資訊專報等形式報送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和有關部門將相關意見採納、落實情況反饋自治區政協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