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擬提案關注地方債、鄉村振興、實體經濟減負等問題

發佈時間: 2018-02-27 10:0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張寧銳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中國網北京2月27日訊(記者 張寧銳) 記者從民建中央舉行2018年兩會新聞通氣會獲悉,民建中央目前共形成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的提案38篇,其中有提案關注化解地方債風險、鄉村振興、實體經濟減負等問題。

關於化解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提案

提案認為,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地方政府舉債行為不斷擴大導致的財政金融風險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運作中主要的風險之一,必須下大力氣化解。到2016年底,地方政府債務為15.3萬億元,以債務餘額/綜合財力計算的債務率為80.5%;增速較快,近些年年均增長超過2萬億元;舉債主體繁多和債務結構複雜。已經有100 多個地級、400多個縣級債務率超過100%。存在的主要風險有:

責任不明晰,資訊不透明,隱性債務風險大。出於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嚴重不匹配以及其他原因,有的地方政府大量融資,形成很多“大鍋飯”、“糊塗賬”,其中隱性債務隨時可能成為突然發作的“灰犀牛”。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未來風險加大。PPP因實踐中的困難尚無法有效地化解債務壓力。越來越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被包裝成建設+維護項目,變相成為地方政府基建工程分期付款式的舉債。

部分地方政府債務將繼續産生且更為隱蔽化。有的地方政府只是從名義上將債權債務關係與政府信用隔離,債務本身並未消除。一些銀行通過增加流動資金授信或通過增加棚戶區改造項目授信等,繼續放貸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為此,該提案建議:

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厘清各相關主體責任邊界,提高資訊透明度,避免多頭管理,將全國地方政府債務納入統一管理體系。科學制定債務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科學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按照財權與事權匹配原則,優化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的事權結構,分步有序上移支出責任,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機制。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的資訊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眾通報債務的借、用、償情況。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由當地人大審查批准。加強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

多渠道拓寬政府財源。大力發展實體經濟,探索利用預算外資金緩解地方政府的資金壓力。探索資産證券化及引進民間資本,拓寬地方政府融資渠道。

優化存量債務的處置機制。加強協商,加大還款的期限管理。分類整改存量違規項目。對違規違法舉債和提供擔保加強問責。

關於運用大數據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提案

提案認為,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國家大數據戰略的推行必將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運用大數據助推鄉村振興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一是農業大數據發展頂層設計有待完善;二是尚未建立完整規範的農業大數據資源體系;三是鄉村大數據應用基礎薄弱;四是缺乏鄉村大數據應用人才。

為此,該提案建議:

從戰略高度做好現代農業大數據發展頂層設計。從國家層面統籌和規劃大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將農業大數據發展納入國家農業資訊化發展戰略。積極研發農業大數據關鍵技術,基於我國農業發展特點和需求,拓展和深化農業大數據重點發展領域,大力推動引導大數據、網際網路、雲計算、物聯網等新一代資訊技術與農業的跨界融合。

完善涉農服務資訊共用的相關標準體系。建立政府各職能部門資訊資源目錄體系規範,出臺涉農服務大數據技術、協議、標準等規範,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資訊主動共用、協議共用以及不予共用來分類編制資訊目錄清單。建立數據編碼、採集、分類、發佈、共用和交換等相關配套標準。

加強大數據應用示範工程建設,提升農村資訊化基礎設施水準。以數字農業為抓手,重點培養和支援一批農業大數據的應用與示範項目。完善農村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現代農業智慧園建設。大力推進數字政務向縣鄉兩個層面拓展,探索建立鄉村文化、鄉村公共服務和社會救助資訊共用平臺,逐步實現上下級、部門間、跨領域的農業數據資訊共用、發佈和開放利用。

運用大數據促進城鄉資源要素雙向流動,破解農産品上行難。運用大數據優化鄉村土地、金融、人力等資源的配置,建立網上耕地林地等資源流轉資訊平臺,運用大數據推進鄉村科學種養,培育“一村一品”和地理標識性産品,打造適合電商銷售的農産品。加強農産品溯源體系建設,著力解決農産品市場化經營中的供需兩端資訊不對稱困境,有效提升時效性並降低物流成本。

建立大數據人才培養體系,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必備的人才儲備。通過有針對性的培訓,增加新型職業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的資訊化知識,打造一支“網際網路+”現代農業建設隊伍。通過農業經營主體和高校等科研單位的合作,培育一批高端的具有數據挖掘、分析、整合和管理的大數據人才,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身規範化程度和市場競爭力。

關於切實降低實體經濟負擔的提案

提案認為,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稅費成本,切實降低實體經濟負擔,對推動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企業減稅降費改革取得明顯進展,也存在一些問題:

企業現行稅費標準仍然較高。我國目前增值稅率仍相對偏高,部分企業要在增值稅、消費稅基礎上繳納12%左右的附加稅費。有的地方企業還要另外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部分稅費減負政策落實不到位。有的稅費減負政策只有框架性條款,缺乏細化的配套落實政策支撐。部分政策公開及宣傳不到位,企業不了解相關資訊。實踐中還存在少數職能部門未及時按要求減免相關收費的情況。

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仍未解決。中小微企業從銀行利息、抵押物登記評估費用、擔保費用和風險保證金利息等融資成本高。部分金融機構向企業貸款時有設定前置條件、附加收取諮詢顧問費等行為。

“營改增”改革中出現新問題。營改增之後,很多工程服務類企業面臨實際稅負上升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部分建築材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企業在外地和原籍面臨重復納稅問題。

為此,該提案建議:

規範、簡化稅費體系,降低制度性稅費率。清理多頭行政收費,杜絕仲介機構利用政府影響違規收費。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附加計入正稅中。

明確責任主體,使降低稅費政策落到實處。在落實國家各項降低稅費政策時,明確責任主體,促使其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並落實,加強督導。建立並公開涉企收費目錄清單,進一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收費,降低企業融資費用。擴大債券融資規模,合理髮展表外業務,清理“通道”、“過橋”貸款。清理整頓金融服務費用,取消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服務費用。

進一步完善“營改增”政策。對到外地施工的企業,國家統一制定附加稅費標準。企業在施工地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回原籍後允許抵扣相關稅收。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增加可抵扣成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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