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界定央地權責 更好保障百姓民生

發佈時間: 2018-02-09 07:14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胡璐、韓潔、劉紅霞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題:科學界定央地權責 更好保障百姓民生——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理順央地財政關係改革新舉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標誌著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

這項改革將如何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線,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第一時間對此進行詳解。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問:為什麼要推進這項改革?

答:目前,我國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總體上符合國情。但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以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大量增加,原有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保障方式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情況,如共同財政事權範圍不夠清晰;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保障沒有基礎標準,地區間實際支出水準差距較大;有些基本公共服務地方支出責任偏重等。

按照黨的十九大“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的要求,必須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特別是對支出穩定性強,群眾關注度高,與人直接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率先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既實現了改革的重點突破,又為後續推動分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提供了引領和支撐。

需要指出的是,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關係,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各個領域,涉及到利益關係的調整,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統籌設計,分步實施,穩妥推進,改革過程中要與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創新管理、優化服務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銜接,與教育、醫療衛生等各項改革相結合,形成統籌推進各項改革的新局面。

八大類18項民生納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範圍

問: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改革方案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範圍。將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現有管理體制和政策比較清晰、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以人員或家庭為補助對象或分配依據、需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首先納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範圍。具體包括義務教育、學生資助、基本就業服務、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基本衛生計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類,共18個事項。

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參考現行財政保障或中央補助標準,制定9項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國家基礎標準。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的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對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9項事項,地方可結合實際制定地區標準,待具備條件後,由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規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主要實行按比例分擔,並保持基本穩定,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7個事項實行中央分檔分擔的辦法,並將其分擔比例適當簡化和歸併為五檔。對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等6個按比例分擔、按項目分擔或按標準定額補助的事項,暫按現行政策執行。對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5個事項,中央分擔比例主要依據地方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

四是調整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下設立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原則上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

五是推動省以下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中央財政要加強對省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省級政府要考慮本地區實際,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性、受益範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加強省級統籌,適當增加和上移省級支出責任;縣級政府要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於基本公共服務,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落實責任。

兜牢民生底線 更公平配置財政資源

問:改革意義何在?如何有效推進?

答:方案的出臺,對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産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方案中的事項都涉及基本民生,支出穩定性強,明確列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規範相關保障標準和分擔比例,有利於增強政策的穩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準的提高;同時,通過設立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再配合相關預算措施,對這些重點民生項目予以優先保障,有利於提高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

這一改革也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推動解決中央和地方部分財政事權不夠清晰、責任落實不到位,甚至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促進財政事權劃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規範化。

——在規範基礎標準方面,明確對具備條件的9個事項,以現有保障水準為基礎,根據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成本和財力可能制定國家基礎標準,以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逐步提高。由於區域發展水準差異較大,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的地區標準。為避免地方制定的地區標準超越財力可能,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

——在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上,此次一項重大改革就是中央總體上參照現行政策、按財力狀況對不同地區劃分為五個檔次確定分擔比例分擔支出責任,而不是簡單地按東中西確定分擔比例。這有利於打破固化的利益格局,為中央財政進一步根據地區實際財力狀況完善支出責任分擔比例,更加公平地配置財政資源,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打下堅實基礎。

——此次結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將與人直接相關的共同財政事權領域的轉移支付,統一規範為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在預算安排中優先保障,並對地方提出相應管理要求,對加大與人直接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保障力度,並率先推進均等化,都將産生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