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微網志成為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炙手可熱的代名詞。這一年,也被外界稱為“微網志元年”。
8年之後,微網志用戶從2010年的6500萬個刷新到月活躍用戶3.7億,微網志8年沉浮,至今仍是廣大網民使用最頻繁的熱門應用之一。
2月2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佈《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3月20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微網志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辦法》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共十八條,包括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分級分類管理、辟謠機制、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強調,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規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資訊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許可權等必要支援。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強調,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監督,積極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
以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為例,《規定》要求,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並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謠言或不實資訊,主動辟謠。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微網志客能量大 如何影響社會輿論?
作為廣大網民獲取資訊和交流表達的重要渠道,微網志客爆發出的能量巨大,在網路空間影響傳播廣泛,可以説改變了大部分網民的生活。1月31日,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發佈第41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其中,微網志在短視頻和移動直播上的深入佈局,推動用戶使用率持續增長,達到40.9%,與此同時微網志作為社交媒體的傳播影響力顯著提升。
圖片來源: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
CNNIC特別指出,社交媒體傳播影響力顯著提升。社交媒體已成為網際網路媒體中最為流行的媒體類型之一,憑藉用戶基數大、資訊傳播快、互動功能強等特點,成為網上內容傳播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傳統媒體積極擁抱社交網路,開通官方微網志、微信公眾號來發佈權威資訊,擴大傳播範圍,增強輿論聲勢。另一方面,自媒體影響力逐漸放大,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新浪微網志月活躍用戶達到3.76億,每十分鐘更新一次的熱門話題深度影響網路輿論熱點,微網志實名認證用戶、網路紅人等對網路話題的影響力較大。
1月27日,北京市網信辦約談新浪微網志負責人,針對新浪微網志未盡到審查義務,持續傳播炒作導向錯誤、低俗色情、民族歧視等違法違規有害資訊的嚴重問題,責令其立即自查自糾,全面深入整改。作為回應,新浪暫時下線了問題突出的熱搜榜、熱門話題榜、微網志問答功能、熱門微網志榜明星和情感版塊、廣場頭條欄目情感版塊,整改為期一週。
1月28日,新浪微網志作出回應:微網志將加大對熱搜榜熱門話題榜刷榜行為的處理力度,並對直接受益者進行處罰:對於存在刷榜行為的熱門話題及主持人,對於流量異常搜索詞及指向對象進行連帶處置。處罰措施如下:以上相關明星、節目、事件名稱,3個月不能再上熱門話題榜和熱搜榜;相關賬號3個月不能主持話題。
2018年的第一個月,多家網際網路公司先後被有關部門約談整改。年初,今日頭條、鳳凰新聞手機客戶端因持續傳播色情低俗資訊、違規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被北京網信辦約談。月中,工信部資訊通信管理局又因相關手機應用軟體存在侵犯用戶個人隱私的問題約談了百度、支付寶和今日頭條三家公司。
新浪微網志被約談不到一週,《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出臺。為促進微網志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規定》無疑為新時代微網志客健康有序發展作了重要指引。
政協委員談網路監管
解放軍報記者曾在報道中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毛新宇平時也刷微網志、逛論壇。毛新宇認為,資訊網路是一個內容非常豐富的宣傳陣地。這個陣地我們不去佔領,別人就會去佔領。現在不光是科技和人才的爭奪戰,也是思想輿論的爭奪戰,我們一定不能打敗仗。所以一定要把資訊網路陣地牢牢掌握在黨的手裏。
2017年兩會,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許欽松提交了關於網路直播平臺監管的提案,他認為,需要平衡法律監管與內容創新,更好利用直播平臺這項新生事物來促進文創行業的發展,國家應該針對內容健康創新的直播平臺出臺鼓勵和支援政策。
許欽松認為,直播平臺確實對青少年造成了一種價值取向的引導。多數“網紅”長得漂亮,然後在直播裏討紅包,一年收入過百萬元的大有人在。實際上,這些都會無形之中影響青少年的價值觀。許欽松很鼓勵青少年多接觸新生事物,多開眼界,但他也提出要注意自省和檢討,青少年還是要以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為主流思想。
《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微網志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微網志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資訊傳播、獲取的社交網路服務。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微網志客平臺服務的主體。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微網志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互動交流等的行為主體。
微網志客資訊服務是指提供微網志客平臺服務及使用微網志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傳播等行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第五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的積極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
第六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資訊發佈審核、跟帖評論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及總編輯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平臺服務規則,與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定期核驗。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的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與認證資訊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
境內具有組織機構特徵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主體類型、發佈內容、關注者數量、信用等級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提供相應服務,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進行認證資訊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資訊不相符的,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前臺實名認證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資訊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許可權等必要支援。
第十一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資訊,應當主動採取辟謠措施。
第十二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和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微網志客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發現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微網志客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推動微網志客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日誌資訊,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胡俊)
資料來源:中國網信網、新華網、中國軍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