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石文先:好法更在善施

發佈時間: 2018-01-11 08:40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石文先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通過法律的“剛性”壓縮地方政府在排污費徵收上的“彈性”,既是依法治國的重大體現,更是還政於民的善政良策。

經過一年的制度準備和市場“吹風”,社會高度關注的環保稅徵收終於在2018年新年之際啟動。環保稅制的加速推出,既是全面貫徹中央“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從制度供給側方面作出的重大改革,也是中央高瞻遠矚,從經濟和社會未來發展大局出發,堅決打破各種利益藩籬,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擔當之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並通過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自1979年我國徵收排污費以來,儘管收費標準不斷提高、徵收措施越來越嚴,但在地方經濟利益保護、錯綜複雜關係糾葛下,不少地方以經濟發展為由,隨意減免排污費,甚至將排污費減免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競爭力”。這些現象的存在,不但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正義,更對社會生態環境帶來了難以逆轉的傷害。

改“排污費”為“環保稅”的社會動議由來已久。環保稅法從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到通過僅半年左右時間。法律的高效通過並迅速實施,足以説明環保稅法是“得民心”之法,更説明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勇擔當、善擔當的果敢和智慧。無論從何種意義而言,環保稅法都應算作一部“好法”。通過法律的“剛性”壓縮地方政府在排污費徵收上的“彈性”,既是依法治國的重大體現,更是還政於民的善政良策。

環保稅法首次提出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核查”的多部門協同稅收徵收原則。這既是我國稅收徵收方式的突破和創新,也充分説明瞭中央對環保稅稅收執行層面的高度重視。“行百里者半九十。”如果説環保稅法的推出是我國轉變生産發展方式釋放的重大信號,顯然法律的推出還並不能算作這場“戰役”的終結。稅務機關如何實現應繳盡繳,地方政府如何實現環保稅款的“善款良用”,才是環保稅法真正的應有之義。真正實現環保稅法的“善施”,至少有以下三方面須高度重視。

一是要夯實聯動機制。環保稅法的施行絕不僅僅只是簡單的“費”改“稅”,而是一個時代,一種理念的更新。“排污費”時代,所有排污企業徵繳標準都一樣,而環保稅計稅標準則是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不排不繳。因此,如何核定排污企業稅收標準,就成為環保稅改革成敗的關鍵。雖然法律已對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在徵收環節上各自不同的職責作了概念性界定,但部門間如何協調聯動,部門間利益如何平衡約束等等這些細節性問題,都是亟待規範解決的問題。只有回歸環保稅法立法初衷,徵、管部門間的利益協調、部際間的協作機制才能更好解決。

二是要強化約束機制。環保稅法立法初衷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將地方政府在環保方面的權力及工作運轉關進“制度的籠子”,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多更好的“青山綠水”。為實現宗旨,環保稅法在央、地財權分配上作了重大調整。將“排污費”由以前央、地1:9的比例留成,改為全部地方留成。這既是中央賦予地方更多更大財權的舉措,也進一步明晰了地方政府在環保問題上的主體責任。因此,如何建立強有力的約束機制,監督地方政府對環保稅款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也是決定環保稅法立法初衷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的關鍵舉措。環保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綠色單行稅法,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環保稅徵收、使用年度公示機制,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才能真正“好鋼用在刀刃上”。

三是要實現産業優化。環保稅法最終目的在於通過稅收引導手段,實現市場行為自發調整,企業主體産業優化。為此,環保稅法專門針對不同類型排污企業,設定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強化環保意識,短期可能會提升成本投入,但隨著企業産品功能不斷提升完善,最終受益的還是企業自身,根本受益的還是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社會整體。這就需要地方政府從發展全局的高度,提升企業對環保稅的認識。要充分調動一切政府和社會資源,加大對環保受益企業的宣傳,倒逼高排污企業加大社會責任壓力。只有整個社會同頻共振,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的綠色産業升級,經濟社會發展模式的再造升級。

“治大國如烹小鮮。”如果説環保稅法是中央精心設計的一道“大菜”,地方政府則是烹飪這道“大菜”的“廚師”。好法尚需善施,好經還需正念。良好食材只是烹飪“大菜”的基礎,加上精良“廚藝”的良好配合,才能真正實現“菜肴”的色、香、味俱佳。(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