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3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批示于4月4日起生效。
批示載明,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目的是從政策決策的層次,統籌協調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實及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以及確立執行計劃。
新成立的的籌委員會職權有三:一是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落實該政策的策略及方法;二是就公務人員制度及管理的改革、公共行政的職能與組織架構的調整、行政流程和運作的優化、電子政務的發展、政府績效管理的實施及成效評估等事宜,協調統籌各執行部門落實方案,並監督其執行;三是促進澳門特區政府整體公共政策諮詢項目及相關活動有序實施。
統籌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公職局局長、行政公職局一名副局長。(記者龍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