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際網路,尤其是移動網際網路的爆炸式發展催生文化傳播新業態,推動數字出版産業迅猛發展。數字出版正成為新聞出版業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出版業發展主要方向,但也給版權經營和保護帶來許多新問題。
四大問題阻礙數字出版發展
民進中央在調研中發現,數字出版中遇到的新問題集中表現在:
一是侵權量大面廣。數字技術讓侵權行為更普遍、簡單易行、手法隱秘。侵權行為已遍及網際網路産業鏈的各個環節,涉及侵權的著作權類型越來越多,除文字類作品及網頁、遊戲、音樂、視頻外,還有新技術催生的大量新類型作品。而通過縱深連結、點對點傳輸等技術實施的複製傳播作品等侵權行為更加隱秘。
二是維權困難重重。維權取證難度大、成本高、收益低。網際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數量大、類型齊、環節多,取證維權需動用很多技術手段和偵查技巧,所花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普通人很難承受。目前國內法院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普遍較低,達不到懲處效果。
三是行業生態混亂。表現在産業鏈各方利益訴求不一致,利益分配協調困難。加之行業自律不足,甚至某些公司本身就把侵權行為作為營利手段,導致市場缺乏公平、有序競爭環境,網際網路新媒體版權市場未能做大。同時隨著多媒體網路傳播,版權交易方越來越多,一部作品多個提供者的現象十分常見,同時內容上整合文字、美術、影視的副媒體現象不斷出現,給數字版權運營帶來巨大困難。對海量運營的版權企業來説,甄別多個權利主體並進行版權約定和收入分配的難度越來越大。目前還缺乏全國數字版權交易平臺,相關版權未能集中統一高效管理。
四是行業法規有待完善。《著作權法》等現有法律對版權載體缺乏前瞻性界定,未涉及新的網路侵權行為。沒有細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版權保護上的義務,但在約束細節上仍存在較多漏洞。例如,“在有關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或國家有關機關作出決定後”,多少時間內可視為“立即刪除”,在作品非法挂網時期産生的利益是否應返還版權所有者等。
四大建議推動數字出版發展
為此民進中央在今年遞交的《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內容版權經營與保護,推動數字出版可持續發展的提案》中建議:
一是加快修訂《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完善法律對作品的界定。建議將《著作權法》中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科學、網路技術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作的作品”,完善法律對網路侵權行為範圍的表述。建議相關條款中增加對侵權行為的描述:“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利用技術措施傷害權利人因著作權帶來的經濟、名譽等方面利益的”,細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權責義務。建議法律條文完善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版權保護上的權責,明確其在維護網路空間健康有序方面的義務。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因過錯未盡其義務,或未能適當履行其義務,應當對上網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遵守電子交易法律法規。遵守已有的電子交易法律法規,針對移動支付的隱私、安全、高效等重要方面制定完善相關條文,建立健全移動支付法律體系。
二是整合行業資源,建立互通平臺。政府相關部門應引導各方協力構建良好的網際網路版權運營和保護機制以及行業生態,努力在産業鏈合作上取得新突破。積極探索“網際網路+”背景下的版權運營營利模式和分成方式,實現版權人、內容提供商和運營商的共贏;發揮行業組織力量,推進版權集中管理。建立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著作權保護平臺,構建版權認領制度。針對創作年份較早、難以聯繫到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可在平臺公示,超過公示期無異議即可發行。在發行時需註明未經正式授權,並完整保留作者收益。如出現作者對作品版權提出異議的,經過平臺協商可將無權使用期間的作品收益交付給作者;對於那些無人認領或有爭議的版權收益,由平臺代管並設置申領時限,以保障實際著作權人權益;同時,無法確認歸屬的版權收益,可由該平臺設立公益性質的版權發展基金。為權利人實現版權利益和運營企業內容正版化、授權化提供便利;構建全國性的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承載數字版權內容數據庫建設、著作權登記與查詢、著作權交易管理與備案等公共服務功能。建立國家級的版權登記統計庫,實現規範化的數字出版刊號管理。設立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數字出版刊號,並在平臺上公示作品權利資訊,做到版權“可查詢、可保護”;建立健全數字出版政策配套體系,推動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享受同等待遇。給予數字出版企業稅收減免優惠待遇,將數字出版列入“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
三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打侵權。建立全國聯動執法機制,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定期開展全國性“凈網行動”,可按照就近原則進行侵權監管或立案調查,提高行政打擊效率和品質;設立全國性的反盜版基金,加強對盜版舉證的正向激勵。加大對專業維權人員取證、訴訟等工作投入,並對提供盜版線索、證據的專業維權人士、熱心公眾給予獎勵,形成“全民拒絕盜版,人人打擊盜版”的氛圍。
四是幫助權利人有效維權。版權管理和公安網監部門應建立有效的投訴爭議處理渠道和流程。及時處理網際網路版權相關投訴和爭議,必要時採用更靈活的臨時禁令,及時防止侵權行為擴大;相關部門應督促引導網路資訊服務提供商根據法律規定,及時處理明知、應知侵權內容,在內容發佈前把好版權關;改變著作權侵權賠償觀念,提高賠償標準。針對惡劣侵權行為,引入懲罰性賠償,讓侵權成本遠高於侵權收益,有效制止侵權。(記者王坤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