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工黨中央:明確檢察機關對強制隔離戒毒所法律監督權
正義網北京3月9日電(記者張立)“檢察機關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無法有效地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進行法律監督,致使強制隔離戒毒目前處於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上,農工黨中央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儘快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法律監督權。
提案指出,我國禁毒法將原有的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門勞教戒毒統一規定為“強制隔離戒毒”。隨著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各勞教場所的檢察監督機構都已經撤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禁毒法、戒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強制隔離戒毒的法律監督並無明確規定,致使強制隔離戒毒目前處於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
“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屬於國家機關執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置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範圍之內。”農工黨中央建議儘快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法律監督權。同時出臺《人民檢察院強制隔離戒毒所檢察工作辦法》,就強制隔離戒毒所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方式等都予以詳細規定。
——確定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對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出所管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戒毒期限變更,所外就醫、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監督,認為入所出所條件、期限變更、所外就醫、提前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逃跑、破壞監督秩序、重大疫情、所內吸毒、安全生産事故、所內死亡等事故進行監督,與強制隔離戒毒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對策;認為可能存在違法犯罪問題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對教育矯治、生活衛生、戒毒治療、診斷評估、習藝勞動、文化建設、安全防範等方面進行監督,發現體罰或虐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違法使用戒具、違規安排習藝勞動等情況,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負責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等工作。受理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及時審查處理。
——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權、糾正權和檢察處分權,以確保強制隔離戒毒所法律監督落到實處。檢察機關發現輕微違法情況,可以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在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未予糾正且不説明理由的,應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機關發現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中存在執法不規範等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向強制隔離戒毒所及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無正當理由不採納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