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傷心》 田福良
不久前,全國政協委員馮平收到了一位七旬老人的來信,信中講述了她在繼承家人遺産過程中,因辦理公證手續而遭遇到的重重困難。老人希望馮平委員能幫她呼籲,別讓老年人再為類似的事情奔波勞累、花費大量金錢。1月28日,記者就跟隨馮平委員一起來到老人的家,聽她聊起了這段日子以來的煩心事。
5年裏的3次公證
“我這次之所以特別關注這位老人的遭遇,是因為我也常聽身邊的人提起類似的事情。而且我國現在已經進入老齡社會,以後像這樣的事情也會越來越多,我們的政府和相關部門真的應多為老年人著想。”站在北京豐台區星河苑小區王秀文老人的家門口,馮平委員這樣給記者解釋著他此行的初衷。
敲開房門,王秀文熱情地迎接我們進屋,並執意要帶我們參觀她的家。和很多普通百姓一樣,王秀文的家裏擺滿了家人的照片;同時,堆滿了各種藥盒的桌子也提醒我們,老人的身體很不好。而和普通人家不同的是,因為5年裏獨子和老伴相繼過世,王秀文已經成了不折不扣的“空巢老人”。
雖然提起往事王秀文有些哽咽,但她還是給我們講起了5年裏為了獲得繼承權而不得不進行的3次公證。
2009年,王秀文的獨子因突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她和老伴悲傷不已。“兒子去世對我們老兩口的打擊實在是太大了,但是不管怎麼説,一些後事還是要處理的。就是在處理兒子財産的過程中,我第一次聽説了‘公證’。”王秀文説,兒子生前一直自己創業,所以留有一處辦公用房。兒子去世後,孝順的兒媳表示自己不要這處房子,房子歸王秀文夫婦。“我兒子兒媳沒孩子,兒媳又不要房子,按照遺産繼承順序,我以為房子理應歸我們老兩口所有。可辦理過戶時才知道,我們家自己商量好了沒用,要想繼承房子,必須先到公證處公證。”
為了能讓兒子的房産順利過戶到自己名下,王秀文和丈夫按照公證處的要求準備了兒子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死亡證明,兒媳的身份證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到了公證那天,公證處要求我們全部到場,然後翻看了我們帶來的所有材料,最後叫我們老兩口和兒媳在材料上簽字。前前後後不過一個小時的時間,就收取了我們6000多元的費用,我真是不明白他們這個錢怎麼賺得這麼容易。”王秀文對馮平委員説,這次公證雖然麻煩,但好歹前前後後有兒媳開車接送,所以她和老伴倒也沒受什麼罪。
“第二次公證就沒這麼幸運了。”説到這裡,王秀文不禁落下淚來。原來,因為兒子一直是自己創業,王秀文和丈夫怕兒子以後沒有生活保障,就自己出錢給兒子上了社會保險。2012年,老兩口想把這筆錢取出來,結果到社保所一問才知道:想取錢沒問題,但還得需要公證。“當時我一聽又要公證頭就大了,可是沒辦法,不公證這筆錢就取不出來。”於是,都已年過七旬的王秀文和老伴不得不又一次踏上了辦理公證的艱難之路。
為了湊齊公證需要的材料,兩位老人不斷奔波于北京的各個社保服務大廳和公證處。“這時候兒媳已經改嫁了,我們也不好意思總麻煩她,就只能自己跑。本來我們兩人就因為兒子的去世身心俱疲,哪還禁得住這麼折騰。老伴經常是累得連腿都抬不起來,最後就只能坐在馬路邊休息。”看著王秀文又要流下眼淚,坐在一旁的馮平委員也不知該如何安慰。就這樣,王秀文和老伴跑了大半年,這才終於取出了兒子的社保金。“這次又收了我們170元的公證費。”王秀文不理解,為什麼在一家人毫無爭議,且兒媳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不要這筆錢的情況下,她仍需要通過公證,才能拿到這筆本就該屬於她和老伴的錢。
然而,王秀文的公證之路並沒有就此結束。
因為辦理社保公證太過勞累,王秀文老伴的身體每況愈下,並在2014年被查出患上了肝管癌。在一個毫無預兆的早上,老伴因突發心源性心臟病離王秀文而去。“老伴去世時我還在外面給他買藥,家裏只有他妹妹陪著。”王秀文説,丈夫的突然離世不僅帶走了她對未來的希望,更讓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家裏的錢一直都是我老伴管著,他走之前連銀行密碼都沒來得及告訴我。而且當時我手頭的現金都用來給他買藥了,他這突然一走,我甚至連火化費都拿不出來。”
王秀文告訴我們,最後還是兒媳先墊付了喪葬費和買墓地的錢,這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然而,讓王秀文沒有料到的是,當她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拿著自己和老伴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想到銀行取出丈夫的存款時,卻再一次因公證被擋在了銀行門外。“銀行説上面有規定,你拿什麼來都沒用,只要沒有公證處的證明,這錢就取不出來。你説現在我家就剩我一個人了,為什麼還要拿公證來卡我呢?而且要不是因為跑公證,我老伴也許還不會這麼快就走,這公證我説什麼也不想再辦了。”王秀文説,時至今日,老伴的存款還在銀行裏沒有取出來。
必須要公證麼?
聽完王秀文老人的遭遇,馮平委員也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他告訴記者,一方面他很同情老人的遭遇,而另一方面,他也在思考:對於這種沒有糾紛的簡單繼承事務,公證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反而給老百姓增加了負擔,成了一些單位不作為,甚至推卸責任的“護身符”呢?
據記者了解,像王秀文所遭遇的房屋、存款繼承權公證,所依據的分別是1991年10月1日實施的《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和1993年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其中,由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佈的《通知》要求:“繼承房産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證書。”因此,老百姓辦理房屋繼承手續,即使沒有糾紛也只能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而《規定》則要求:“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産繼承權證明書。”
和王秀文一樣,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的吳飛老人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而更讓她不滿的是,公證處讓她提供的材料有些甚至已經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範圍。吳飛告訴記者,自己90歲的老伴去年去世了,她想繼承老伴名下的房産,可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公證處居然要求她提供其父母和丈夫父母的死亡證明。“我們兩人的父母要是能活到今天,都已經快120歲了,而且解放前各種檔案早已缺失,這不是強人所難麼?”吳飛説,雖然她理解公證處是因為雙方父母也有繼承權才要此證明,但對於普通百姓來説,這實在是難以完成的任務。對此,馮平委員認為:這看似簡單的公證,實際卻花費了繼承人巨大的時間和金錢。另外,房屋繼承中要繳納房屋價值1%—2%作為公證費的規定,也讓老百姓承受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引起了大家的普遍不滿。
那麼,公證到底是不是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的必須依據呢?記者了解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報的形式説明:“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範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而關於銀行存款的繼承,在我國的《繼承法》裏,從未強制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産必須進行公證。法不禁止則自由,因此繼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證明,即使不是公證處出示的,根據法律,也應該能得到遺産。
“在我看來,房管局、銀行等部門要求死者家屬公證唯一繼承人後再辦事,其實是將審查責任轉移到了公證部門,是一種‘懶政’行為。”馮平委員説,因此,這些部門無論是出於為自己解困,還是從服務於百姓的角度出發,都應該積極提供建議或解決辦法,而不是一味地給老百姓“設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