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診醫療糾紛 農工黨湖北省委獻計第三方處置

發佈時間: 2014-09-28 17:08:01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琨

編者按:近年來,我國醫患關係日益緊張,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已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農工黨湖北省委提交的《關於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的建議》,被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呂忠梅進行督辦,並催生了《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辦法》的出臺,原文摘編如下:

一、問題和原因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係日益緊張,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已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我省醫療糾紛事件近幾年也呈上升態勢,“醫鬧”不斷,患者及家屬報復傷害醫生的惡性事件增多。武漢市就接連發生了某大型醫院“知名腎移植專家遭到患者報復性砍殺”、某婦幼保健院“副院長遭到患者家屬報復砍殺”等惡性事件。導致上述突出問題的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醫療糾紛發生後,一般是患方與院方直接交涉,協商解決辦法。常常因為醫療補償費用與患者的預期不相符合,加之患方對醫療知識不甚了解又對醫院抱有過高期望值,致使患者或者家屬對醫院或醫務人員嚴重不信任,引發一些極端行為。

二是各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依法處置醫療糾紛的第三方,在沒有省一級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統一指導和規範的情況下,其公正性和合理性難以保證,使得各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公信力和信任度大打折扣。

三是關於醫療糾紛的處理缺乏統一的賠償標準和規定,很難遏制“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現象發生。

四是雖然我省提倡各大醫院購買責任保險,但實際實施中保險公司發揮的作用很小,保險公司一般只是由醫院先向患者賠償後再對醫院進行象徵性理賠,使得醫院購買保險後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削弱了醫院對購買保險的依賴和積極性。

五是公安部門打擊“醫鬧”行為奏效不夠、部分相關職能部門不作為、以及少數媒體對醫療糾紛的不實和過度報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患之間緊張關係的緩解,甚至導致醫患關係更趨惡劣,使醫療糾紛解決的難度更大、更難。

二、建議

目前全國各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第三方機制各有特色和優點,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和完善具有湖北優勢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置機制。

1、頒布一個政府令,使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處置有法可依。建議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頒發《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辦法》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的原則、政府相關部門承擔的職責、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辦法、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糾紛現場處置與調解、與巡迴法庭對接、法律責任等制定相應條款予以明確規定。通過明文規定,把醫療責任保險作為強制保險加以推行;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改變處置醫療糾紛各自為政的現狀。把醫療糾紛的“起點”控制好,“中間點”調解好,“終點”維護好。構成患方滿意、院方認可、政府放心,體現公正、合法、合理、合情的醫療糾紛處置規則。

2、搭建兩個平臺,組建省一級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調解理賠中心。根據我省各市(州)、縣基本設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情況,組建省一級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行使指導各市(州)、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裁定和處理各地難以處置的醫療糾紛疑難案件。在政府引導的前提下,以市場運作的方式,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保險經紀公司聯合,成立省屬的醫療糾紛調解理賠中心。中心可設相關職能部門,包括調解部、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中心、專家管理部、賠償處理中心等。

3、建立醫療糾紛處置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醫療糾紛處置反饋機制,對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通過醫療機構召開情況反饋會、上傳下達傳遞等形式,通報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和處置的情況,促使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同時,健全和完善獎懲制度,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醫療技術能力,對於能早期及時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明確規定獎勵辦法,對管理混亂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最終目的是促使醫療糾紛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農工黨中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