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額貸款機構的性質定位模糊,業務的開展存在司法隱患。我國法律禁止非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借貸,而我國對小額貸款機構的定位是工商企業而不是金融組織,如果小額貸款機構以工商企業的身份向中小型企業發放貸款,一旦發生借貸糾紛,那麼這種性質的借貸行為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
二、政府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存在問題。一是政策的宣傳缺乏力度和精準度。目前小額貸款機構管理略顯混亂,沒有統一的監管部門,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在下達過程中存在脫節情況,且政策專業性較強,相關監管部門難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對政策的解讀難免出現偏差;二是相關優惠政策前提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對於相當多的小額貸款機構來説,優惠政策形同虛設。同時,即便是有小額貸款機構達到條件,由於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縱橫交錯,兌現起來又存在諸多難度。
三、潛在經營風險較大。小額貸款機構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採用的大多數為無抵押的信用貸款或相對寬鬆的抵押擔保條件,無法從正規渠道對客戶的信用狀況和信貸風險進行有效的判別。
四、融資能力差,後續資金短缺,制約擴大經營。《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文)中規定,小額貸款機構從銀行業獲得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而小額貸款機構的資本金過小,融資規模難以擴大,限制了信貸放大效應,這將對小額貸款機構的發展壯大産生很大影響。
針對以上小額貸款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們建議:
一、明確對小額貸款機構的法律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金融辦的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加強對小額貸款機構的監管,這正意味著小額貸款機構向“金融”組織身份轉變已成為一個趨勢。為促進小額貸款機構長遠健康發展,建議相關部門儘快開展理論研究,能否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式明確其法律地位,最好能將其定位為新型金融組織。
二、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力度。一是正確把握政策,加大宣傳力度。地方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吃透政策,將政策及時準確的告知小額貸款機構。同時,建議在各地方組建小額貸款行業協會,使各地方小額貸款機構能充分了解國家和地方政策以及行業宏觀形勢;二是適當降低享受政策的前提條件,擴大優惠覆蓋面,真正支援小額貸款機構不斷發展。同時建議政府相關部門銜接小額貸款行業專項扶持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督促資金管理部門按照政策兌現補貼、補助或獎勵。
三、出臺政策將小額貸款機構納入央行徵信系統。儘快協調幫助小額貸款機構進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使小額貸款機構享有進入金融業系統查詢客戶資信度的許可權,使其能及時識別客戶多頭申貸情況,減少小額貸款機構的業務風險。
四、提高小額貸款機構在銀行融資的上限。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能對小額貸款機構進行資信審查和呆壞賬控制。現在已經有不少省市開始試點,逐步放開小額貸款機構在銀行融資的上限。比如浙江、廣東已提升至100%,海南已提升至200%。建議出臺政策,將小額貸款機構在銀行的融資上限從50%提升至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