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涉外經濟領域以人民幣計價,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將人民幣作為交易計價貨幣,即各部門在開展各類涉外經濟活動時,如産品和服務的定價、對外報價、結算或債權債務的清償計值等,以人民幣作為價值計量貨幣;二是將人民幣作為管理計價貨幣,即國家有關部門在履行對涉外經濟的行政管理職能時,採用人民幣作為核準價值的計量貨幣,如商務部門核準外來直接投資、收購、兼併等事項,採用人民幣作為價值計量貨幣;三是將人民幣作為統計計價貨幣,即國家相關部門在開展統計數據的採集、匯總以及公佈的過程中,採用人民幣作為價值的計量貨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採用人民幣來計價、核算和管理我國涉外經濟,體現了我國貨幣主權。目前人民幣已經廣泛用於我國涉外經濟活動。自2009年7月啟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以來,我國各項涉外經濟活動採用人民幣結算的政策安排相繼到位,人民幣“走出去”取得積極進展。然而,我國的涉外經濟管理仍然以外幣為主,存在“外資=外匯”以及“跨境交易=外匯收付”的認識誤區,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將外幣作為計價貨幣的路徑依賴,人民幣在我國涉外經濟活動中作為計價貨幣的功能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民幣跨境使用。
對此,應全面推動涉外經濟採用人民幣計價。
第一,在現行的貿易投資管理中,如進出口許可管理、商品檢驗檢疫、利用外資以及對外投資核準管理等方面,應以人民幣作為價值計量貨幣。
第二,在政府對外援助及政府跨境採購等政府涉外經濟活動中,採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三,在涉外經濟統計、核算中,如進出口、外資、外債、國際收支等方面,應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對外公佈相關統計數據,並作為相應涉外經濟活動成果的核算貨幣。
第四,推動國際大宗商品人民幣計價。如在銅等商品交易所內的大宗商品交易向合格境外投資者開放的政策設計中,應以人民幣作為計價交易結算貨幣。
最後,推動中信保、進出口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援人民幣計價結算。由於本幣計價的進出口貿易相對於外幣計價的進出口貿易風險和成本更低,中信保和進出口行等應依據風險成本定價原理,為人民幣計價的跨境交易提供更低廉的出口信用保險和相關融資服務。(作者: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