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納政協委員智慧,傾聽社會各界意見。2013年8月,河北省政協就《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河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召開立法協商會。這是繼2009年、2011年後召開的第三次立法協商會,是河北省政協參與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實踐。
立法協商,是指政府立法時與政協的協商。“目前立法協商已成為政協開展工作的新亮點、履行職能的新空間、展現作為的新平臺。”省政協社法委主任錢曉鐘介紹,本次立法協商會,不僅僅為兩件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建言,還要探討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促進立法協商的規範化、程式化。
採納委員建議提高立法品質
“幾年來,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對提高立法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河北省法制辦主任時清霜介紹,經認真研究並與省政協社法委溝通,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從2013年立法計劃中篩選出《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河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作為立法協商項目。
在兩件法規中,一件關乎我省生態、糧食和防洪安全,另一件涉及廣大殘疾人的切身利益,都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立法協商會歷時近3個小時,委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的大量意見和建議,得到了省政府法制辦及省水利廳、省殘聯有關負責同志的認可。“政協委員是社會各界的精英代表,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代表了各界群眾的心聲和願望。”省殘聯副理事長王志恒認真傾聽委員的發言,並一一記錄下來。
時清霜表示,會後省政府法制辦將會同起草部門認真研究、匯總梳理,認真吸收各位省政協常委、委員、專家所提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進行認真修改和完善。
2009年以來,河北省政協通過專題協商座談會和書面溝通協商意見等形式,參與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11件,多數意見和建議得到了採納。
2009年11月,河北省政協首次立法協商會,就《河北省土地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和《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草案)》進行協商討論;2011年9月,省政協第二次立法協商會圍繞《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草案)和《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展開討論。
河北省政府法制經濟法規處副處長王永強介紹,在首次立法協商會上,委員們提出了12個方面的意見建議,使有關條款的可操作性更明確,有關部門被賦予的權力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更協調。如對《河北省土地登記辦法》(修訂草案),按照有的委員提出的對部委辦法合理取捨、對重要條款進行重申的建議,將國土資源部確定的一些重要制度、重要條款吸收到我省的辦法中,如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成年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法定代理制度等。
2010年,河北省政協組織委員對《河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等兩部省政府規章進行書面協商。其中採納了委員意見,對超計劃取水的、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水的以及經批准在地下水超採區和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取用地下水的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的標準進行調整,以增強可操作性。
省政府法制辦巡視員石玉林坦言,在地方性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廣泛發揚民主,開展立法協商,組織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參與立法,有利於集思廣益、達成共識,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準。
建立健全立法協商長效機制
為了發揮好政協的作用,本次立法協商會半個月前,河北省政協就把法規徵求意見稿寄送到委員手中,併發動省法學會的委員、專家學者參與進來。省法學會為此專門成立了專家學者團,進行充分研討,提出了大量的意見建議。其他委員也都形成了較為全面的修改意見。“這也是委員履職的一種方式。”參加立法協商會的張宏斌委員表示,作為一名律師,有機會參與到地方立法中,就一定要努力建諍言,獻良策,把委員的自身職責履行好。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政協沒有立法權、行政權,但有立法協商的職責。”錢曉鐘認為,立法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內容和實踐形式,是深化協商民主的具體體現,是政協履行協商職能的有效途徑和重要工作。“我省的立法協商工作儘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畢竟開展時間不長,還有許多規律性的東西需要去探索,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去研究、解決。”錢曉鐘提出,將在自身創新實踐的同時,認真學習借鑒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好經驗,緊密結合我省實際,開闊視野,取長補短,在求深求實、履職見效上再下功夫,把立法協商工作開展得更加富有成效,打造成河北政協工作的新亮點。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各級人大、政府每年都要提出、制定和審議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目前還不可能做到每一個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出臺都通過立法協商。這就需要在協商內容的確定上有所選擇、突出重點。特別是既要關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更要關注民生問題,關注那些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在既往工作的基礎上,當務之急是要深入研究和建立健全立法協商的長效機制。”錢曉鐘介紹,今後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協商程式、協商主體、協商重點、成果應用等方面認真探索實踐,不斷完善制度,強化制度約束,抓好制度落實,減少隨意性,增強嚴肅性,確保常態化,使其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全面提高立法協商工作的科學化水準。不斷探索立法協商的新途徑、新載體、新形式,進一步暢通協商渠道,提高協商品質,深化協商效果,使立法協商工作在創新中實現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