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結:
作者:俞悅 鐘文倩
炒金爆倉,讓張衛星再次成為了“名人”。
儘管張衛星在媒體上極力辯稱“高德黃金通”不是變相期貨,並舉出法規條例來做比較,但9月3日,監管層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高德黃金通”業務的確涉嫌變相期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大量存在的變相黃金期貨,並未因黃金期貨的推出而銷聲匿跡,反而更加生機勃勃,這種現象至今未引起監管部門足夠重視。
“對於這個現狀,監管部門是有一定責任的。”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說。
而對於最終高德黃金是否違法的判斷,中國期貨業協會首席律師于學會認為,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其一,高德黃金是否存在超越經營範圍的狀況?其二,視即將發展下去的民事訴訟結果而定,但這也要看雙方所簽合同的效力,以及各自的舉證有效性。
“據我猜測,可能的一個判決應該是聯泰的翻版,就是判非法經營罪。”于稱。
變相期貨?
在接受唯一一次正式採訪中,張衛星首先急於撇清的就是“高德黃金通”不是變相期貨,並對稱其是變相期貨的說法,“強烈地表示憤慨”。
他的理由有兩點。一是稱高德公司是“做市商”,是跟每個客戶進行交易,而不是讓客戶集中撮合交易。
按照張衛星的說法,由於高德黃金通的交易標的物是公司自有品牌的標準金條。高德公司是擔任標準金條的雙向報價做市商角色,任何客戶的交易對像是高德公司,高德公司並不為標準金條的買方和賣方提供撮合交易的履約擔保。因而不是變相期貨。
實際上,這個說法已不新鮮,早在去年底上海聯泰公司變相期貨案的庭審時,辯論的焦點就是這點。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變相期貨作出了明確界定,即: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是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當時辯護律師稱聯泰公司是做市商交易,交易過程中,價格、數量都由聯泰公司出具,買方、賣方認為價格合適就直接和市商進行交易。所以,聯泰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期貨交易,也不構成變相期貨交易。
然而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指出,聯泰公司買賣的直接對象不是黃金實物本身,而是期貨的合約(因為較少有投資者交割實物黃金,聯泰也沒有足夠量的黃金以付交割);交易的目的不是黃金實物,而是投機獲利;結算的方式不是貨到款清,而是每日結算盈虧的期貨交易結算方式;這些形式以及從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場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範圍等方面,都符合期貨交易的一般規定。
因此認為聯泰公司的經營行為符合期貨交易的本質特徵,僅個別形式不同於正常的期貨交易,依法認定為變相期貨交易。
實際上,在案件偵查階段,中國證監會出具了《關於對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經營行為認定意見的函》,指出聯泰公司的主要經營特徵有四點:
打電話的方式招攬公眾投資者參與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交易和對衝機制;杠桿效應。
中國證監會認為,這些特徵與期貨交易特徵基本相符,故認定為變相期貨交易。
“以上述4點對比高德公司的交易行為,結論顯而易見。”監管層一人士認為。
張衛星提出的另一個理由是認定變相期貨還在於杠桿比例不低於20%,高德黃金從《條例》實施後就按此標準執行。
“《條例》的規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執行時不能絕對按這個量,不是說高一點低一點就不是了,按這個標準就太好規避了;另一方面,這個比例也不是認定變相期貨的唯一標準,是選擇性標準,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認定。”另一管理層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況且,有資訊表明,高德黃金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完全是按20%的比例,有的是10%,即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