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上沒有公章,能索要勞務費嗎?
發佈時間:2024-10-15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張敏 | 責任編輯:

在建設工程領域,法律明確禁止沒有資質的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但目前這種挂靠行為仍然存在,並由此引發糾紛。如果包工頭挂靠建築公司承攬工程後又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但合同上沒有加蓋建築公司公章,農民工能找建築公司索要勞務費嗎?

案情還原

2017年8月至2021年10月,毛某某以湖南某工程品質公司名義,先後承包了石門縣4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樁基檢測工程。該公司作為承包方分別與4個項目的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均由該公司加蓋公章,毛某某作為代表簽字。在上述每個項目中,毛某某又以該公司名義與肖某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由肖某完成檢測勞務並向肖某支付勞務費,但沒有在合同上蓋章。肖某完成勞務後,毛某某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還剩35萬元未付。因毛某某久拖不還,肖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35萬元勞務報酬。

法院審理

石門縣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毛某某一直以湖南某工程品質公司名義招攬業務,在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均是由該公司加蓋公章,毛某某在授權委託人處簽字。雖然勞務合同是由毛某某個人與肖某簽訂,但該公司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庭審中,毛某某也仍然認可其代表該公司。綜上,即使現有證據不能顯示該公司授權毛某某,但肖某有理由相信毛某某是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毛某某個人與肖某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法院判決,責令被告湖南某工程品質公司向原告肖某承擔35萬元的勞務費清償責任。(通訊員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