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集體魚池?法院:立即返還!
發佈時間:2024-09-23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雷曉君 | 責任編輯:

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三起佔有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情回顧:

被告人毛某一、毛某二、王某,自1995年開始承包漢壽縣人民政府滄浪街道辦事處所有的魚池,期間有交納過承包費用,但自2008年以後未再交納承包款。滄浪街道辦事處於2023年10月26日作出《滄浪街道養殖場集體資源資産清理工作方案》,在轄區開展資源清理工作,案涉魚池均被納入集體資源資産的清理範圍,且由滄浪街道辦事處發佈公告,告知案涉養殖場原有承包關係已于2023年11月30日起全部解除。之後,滄浪街道辦事處通過多方走訪、調解,多次與三被告協商,希望三人配合工作,簽訂承包合同,但三人一直拒不配合。無奈之下,滄浪街道辦事處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多次實地走訪當事人,與其進行深入溝通,希望通過調解解決此事。但三名被告認為魚池係其所有,並以國家取消了農業稅為由,拒絕重新簽訂合同。

法官説法:

法院審理認為,集體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案涉魚池經漢壽縣人民政府對社區範圍調整併入了陳家塔社區,陳家塔社區屬滄浪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故涉案養殖場屬於滄浪街道辦事處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滄浪街道辦事處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被告在佔有涉案魚池期間,未曾與所有權人簽訂過承包經營合同,也未提供其他合法佔用的手續。三被告辯稱魚池係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返還,其欠繳的承包款也不適用農業稅的相關規定,應當按照規定將所有承包款繳納。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將涉案魚池歸還給滄浪街道辦事處,並支付欠繳的承包款。三被告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通訊員 雷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