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4人利用ATM機盜取他人錢財獲刑
發佈時間:2024-08-13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熊彩霞 | 責任編輯:

近日,由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某等四人信用卡詐騙及非法竊取、提供信用卡資訊一案在石門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一夥“科技竊賊”聚集到石門縣城,趁著月黑風高將針孔攝像頭和讀卡器安裝在銀行ATM機上,在他人用ATM機取現或查詢時,悄無聲息竊取信用卡資訊及密碼,得手後,將一部分資訊偽造成信用卡異地盜取卡內資金,另一部分資訊出售至國外,由國外同夥利用POS機套現後分贓。短短幾天時間,就有13名被害人遭受18萬餘元的經濟損失。經查明,該團夥還在內蒙古赤峰市、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山西省運城市等多個城市流竄作案,導致20余名被害人共40余萬元血汗錢被盜取或盜刷。

檢察官説法

面對如此狡猾的犯罪手段,每一位持卡人都是守護自己財産的第一道防線。使用ATM機時,多一份警覺,少一份大意。仔細觀察機器上是否有新增裝置或異常凸起,輸入密碼時注意用身體或手掌遮擋鍵盤,養成定期查詢交易記錄的習慣,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報警並聯繫銀行凍結賬戶。同時,銀行作為信用卡服務的提供者,應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ATM機日常巡檢與維護,升級安全防護技術,確保客戶資金安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通訊員 熊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