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就執“刑”!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結2024年首起拒執案
發佈時間:2024-04-24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任惠 吳威 | 責任編輯:

近期,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

被告人李某與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鼎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支付某公司兩筆貨款和兩筆違約金共計899萬餘元。判決生效後,李某並未履行相應義務,到2020年,李某僅償還了4萬元貨款,其他貨款及違約金均未給付,某公司便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鼎城區人民法院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及限制高消費令等文書,明確要求李某在此期間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但李某對此置之不理,不僅繼續對之前在保險公司的大額理財保險進行續保,繳納了39萬餘元的保險費,還提取了40萬元的理財保險收益。2024年4月李某將投保人變更為兒子李某某,並將提取的收益也一併存入兒子李某某在同一保險公司另外設立的賬戶。在收到報告財産令後,也拒絕報告其購買大額理財保險的情況,鼎城區人民法院因此未能執行到李某的財産。於是,執行法官將此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在公安機關對李某採取刑事拘留及逮捕的強制措施後,李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立即聯繫家人積極籌措款項,在公安機關起訴到法院前償還了100萬元欠款,並取得債權人諒解。

受理公安機關的起訴後,鼎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李某表示服從判決,並且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觸犯了法律,非常悔恨,一定會積極償還欠款。

法官説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否則不僅會面臨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等信用懲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