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已婚男交往併為其轉賬,分手後能要回嗎?
發佈時間:2024-04-14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何文姿 | 責任編輯:

和已婚男不正當交往期間,女子陸續向其轉賬4萬多元。兩人分手後,女子能否要求返還呢?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鄒某是有婦之夫,與陳某相識于2021年11月,之後兩人確立了不正當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交往期間,鄒某多次從陳某處支取零用錢,少時14元,多則4000元。陳某本著以結婚為目的,為維護雙方情感,也多次給鄒某轉賬。

直至2023年春節期間,陳某通過刷抖音發現鄒某已婚有家室。而陳某在已知鄒某已婚的情況下,仍繼續向鄒某轉賬。截至2023年11月,陳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鄒某轉賬共4萬餘元。

後兩人發生矛盾,陳某要求鄒某將近兩年的以結婚為目的的花銷退回,遭到鄒某的拒絕。陳某認為,自己之所以向鄒某轉賬,是因鄒某説會與自己結婚,現二人再無可能,鄒某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返還錢財。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鄒某返還錢財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官説法】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小額轉賬的行為,目的在於存續其與鄒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陳某明知鄒某已婚,其表達與鄒某建立婚姻關係的願望已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鄒某因贈與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因雙方都有過錯,故鄒某向陳某返還部分財産。

承辦法官通過向陳某、鄒某釋明法理,並當庭對他們的行為予以了道德譴責與思想教育,促使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鄒某向陳某返還1萬元。(通訊員 何文姿)